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关于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文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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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鄂人社函〔2019〕6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邮政速递物流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文书的通知》(人社厅函〔2019〕16号),进一步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质效,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以下简称仲裁文书)送达工作,更好保障和方便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行使权利,现就我省开展以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文书(以下简

称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依法适用仲裁专递方式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本规则未规定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参照民事诉讼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仲裁专递方式送达,法律依据明确,有利于解决仲裁文书“送达难”的问题。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对于直接送达有困难且当事人送达地址明确的仲裁文书,可以通过仲裁专递方式交由当地邮政公司邮寄送达。以仲裁专递方式送达仲裁文书的,其送达与仲裁委员会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仲裁委员会接受送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法律规章规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仲裁文书不作邮寄送达。

二、及时开展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

各地要在2019年4月1日起开始开展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在工作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及时同当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订立服务合同。合同文本可以参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书(范本)》(附件1),也可以在双方协商基础上自行拟定合同文本。

(二)各级仲裁委员会要使用全国统一的仲裁专递专用信封和详情单(附件2)。

(三)各级仲裁委员会要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做好仲裁专递方式送达的准备工作。要在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或者提交答辩意见时,要求其提供或者确认准确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告知其如变更送达地址,应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仲裁委员会,否则将承担相应后果。要在仲裁文书送达完成后,及时将邮政速递反馈的相关送达回证归入仲裁案卷正卷。

(四)各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要按照《湖北省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裁文书的实施方案》(附件3)要求,为各级仲裁委员会提供安全、准确、高效、便民的服务。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每个服务网点,并定期组织开展仲裁专递妥投情况检查。

(五)各级仲裁委员会和当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充分考虑同城与异地、城市与乡村差异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仲裁专递资费标准。全省各地资费标准原则上保持一致,全省最低资费标准可见“仲裁专递”邮件资费表(附件4)。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仲裁专递经费保障,仲裁专递费用从各地仲裁委员会仲裁经费中列支。要加强与当地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等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内邮政机构的日常工作对接协调。

三、加强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总结检查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邮政速递物流公司要及时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分别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将定期对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在本通知印发前已经通过当地邮政公司开展仲裁专递方式送达工作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保证这项工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

附件: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合同书

(范本)

2.仲裁专递专用信封和详情单

3.湖北省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仲

裁文书的实施方案

4.仲裁专递邮件资费表

5.XXX仲裁专递邮件交接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

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2019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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