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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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

尊老、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区在开展脱贫攻坚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工作中,发现少数家庭还存在“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父母等长辈居住危房”等现象。为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倡导文明家风,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遗弃、虐待等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应当履行对年老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二、赡(扶)养义务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将依法对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可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可指派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及其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巡回审理赡养案件,组织当地群众参加庭审旁听,并将审理结果依法公开。经法院裁判后仍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处以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被赡养人仍居住在危旧房的,赡养义务人须立即主动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生活,赡养义务人要主动承担起照料被赡养人生活起居的义务;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赡养义务人之间应当主动协商好对被赡养人的赡养事宜,不得互相推诿扯皮。

六、赡养义务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房为手段,骗取、套取、索取国家补助资金、物资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

重庆市合川区司法局

2019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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