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南川环执罚字〔201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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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志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742891535G

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办事处文凤街11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7月22日至7月24日对你单位生产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经南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废气排放口进行监测,你单位75蒸吨1#热电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97.9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m3);4#焙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67.8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50mg/m3);0#焙烧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67.9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50mg/m3);130蒸吨热电锅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浓度为87.4mg/m3,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30mg/m3)。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7月22日所作的《视听资料》;

2、2019年7月22日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9年7月24日对你单位安全环保科科长唐世勇所作的《现场调查询间笔录》;

4、《监测报告》“南环(监)字[2019]第JD17号”;

5、营业执照;

6、唐世勇身份证复印件。

证据1-4证明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超标排污的环境违法事实。

证据5-6证明违法主体是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7月26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19〕87号),告知陈述申辩权及听证申请权。

你单位在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处罚额度依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予以裁量。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重庆市南川区先锋氧化铝有限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大写)陆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开取《非税收入开票信息通知单》,自行缴至指定银行,并将第一联报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南川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日

[2019]87号决定审批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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