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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6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华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YUUH47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四桥村1社芋儿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5月31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四桥村1社芋儿湾的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在上述地址新建一化纤颗粒加工生产项目,但该建设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5月31日对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5月31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19年6月3日对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华松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巴南区一品街道四桥村1社芋儿湾新建的化纤颗粒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
5.《投资证明》。证明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新建的化纤颗粒加工生产项目总投资额为176430元。
6.《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55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已构成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6月3日向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55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新建的化纤颗粒加工生产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针对本次环境违法行为,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文昶纺织品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点五的罚款,罚款共计肆仟肆佰壹拾壹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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