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19〕160号 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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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60

被处罚单位: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豆远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0883363E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永隆村17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517,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圣灯山镇永隆村17社的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重庆捷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5月17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5月17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5月17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豆远奎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捷和铝业有限公司入库单复印件7张。

证据1-4证明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存在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重庆捷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07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627日向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07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油泥等危险废物交由无经营许可证的重庆捷和铝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我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重庆方盛净化设备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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