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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57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8838380E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走马镇下场口5-2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6月4日22时20分左右,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进行“严查噪声污染确保高中考环境”专项执法行动夜间巡查检查时,发现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由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旋挖机等机具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经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场界噪声夜间最大声级值为88.9分贝,超过国家《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规定的限值,已造成噪声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4日对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4日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19年6月12日对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现场负责人陈世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执法检查当晚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使用旋挖机等机具进行了施工作业。
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2019年高中考期间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通知》(渝环办〔2019〕228号)。证明施工当晚为2019年高中考期间。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19]监督167号)。证明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当晚夜间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6.《营业执照》、《工程分包合同》复印件。证明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为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62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夜间作业的除外。
除抢修、抢险作业外,高、中考结束前十五日内,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高、中考期间,禁止在考场周围一百米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扰民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的,应当在开始施工四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夜间作业的原因、时段、作业点、使用机具的种类、数量以及施工场界噪声最大值(场界噪声最大值不能确定的,以施工机具说明书载明的噪声排放最大值代替),并出示市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证明。”的规定,已构成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进行夜间施工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1日向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6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渝锦悦鹿角194亩项目工地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使用旋挖机等强噪声机具进行施工作业,夜间最大声级超标18.9分贝,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罚款金额按照《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5项,在高、中考结束前15日内违法的,处罚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裁量。鉴于该项目工地在高中考期间违法夜间施工,且场界噪声夜间最大声级超标分贝值高达18.9,故本次处罚在法定额度内予以从重裁量。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组织学习环保法规,同时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计划,尽量降低夜间施工的频次。必须夜间施工时,应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进行夜间作业的,应当在夜间作业前二十四小时公告附近居民,做好周边居民协调工作和环保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杜绝违法夜间作业的行为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同时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处罚:(二)因生产工艺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须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勘探、施工、装修、装卸等作业,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兴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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