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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56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小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59024601H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6月25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一社的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将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堆放、贮存在厂区内,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已构成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6月25日对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6月25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7月2日对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小康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存在将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散乱堆存的现象,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
5.《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20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确需贮存的,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2日向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20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将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散乱堆存在厂区内,且未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措施。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贮存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鉴于本次执法检查后,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环境整改报告、整改照片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合同,证明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我队将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贮存危险废物不符合要求或者贮存期限超过一年的”的规定,责令重庆康阳铝制品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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