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19〕155号 许顺光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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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55

被处罚个人:许顺光

详细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唱凯镇白水村许家组43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722,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8社由许顺光经营的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的家具生产项目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7月21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8社由许顺光经营的家具厂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7月21的现场检查《视听资料》。

3.2019年7月22对许顺光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许顺光在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虎啸村8建设的家具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构成环境违法行为。

4.《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本次环境违法主体为许顺光。

5.《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62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许顺光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731日向许顺光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62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许顺光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许顺光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已构成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该公司建设的家具生产项目属于应当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和《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许顺光应当在本次处罚后引以为戒,认真学习环保法律法规,完善相关环保手续,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以避免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许顺光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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