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环罚字〔2019〕153号 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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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53

被处罚单位: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炳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48GW0D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6号(耐德装备工业园内3号厂房)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419,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石佛路6号的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生产废水总排口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生产废水总排口监测项目总磷排放浓度超标0.29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19年4月19对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4月19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4月22对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何金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4.《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19]监督113号)。

证据1-4证明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

6.《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37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已构成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527日向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137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该单位于2019528日向我队提出听证申请,我队于2019627日对该案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在听证会上辩称:155日再次采样监测,各项指标均合格;2、公司和相邻单位(重庆三四零三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共用一个污水处理站,419日监测总磷超标是因相邻单位发生火灾,消防水流入污水处理站所致;3、本次事件发生后,公司立即采取措施整治,并聘请重庆逸境环保有限公司作为我司长期技术顾问,负责对污水处理站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操作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及对设备设施的运维,故提出要求免于处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经复核认为:1、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作为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单位,应当确保其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水污染物达标排放,201955日监测结果达标与本案超标排污行为无直接关系;2、因火灾事故与采样监测时隔10余天,故该单位所述相邻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导致其超标与本案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的上述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依据。

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鉴于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在经我队执法检查后,积极组织人员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主动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处罚。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弘炫涂装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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