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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环罚字〔2019〕15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后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0723192136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自由村4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8月3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自由村4组的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的废油漆桶、漆渣等危险废物混入废旧轮胎、废塑料等非危险废物一起贮存,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19年8月3日对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2019年8月3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3.2019年8月3日对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后均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1-3证明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存在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
5.《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73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8月3日向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73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的废油漆桶、漆渣等危险废物混入废旧轮胎、废塑料等非危险废物一起贮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违法行为。本次执法检查后,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向我队提交了整改照片,证明其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整改,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的规定,责令重庆鸿脉木业有限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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