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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
负责人:蒋远辉
组织机构代码:74533695-9
详细地址:重庆市巴南区花溪街道其龙村一社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2019年4月26日,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分流道16-18号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站点进行现场检查,并委托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该单位场界环境噪声进行监测分析,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监测,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的场界环境噪声夜间最大声级为79.7分贝,引发群众投诉,已构成场界噪声值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重庆市12369环保受理投诉案件处理回复单。证明因接到市12369转接群众投诉,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位于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分流道16-18号的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站点进行检查调查。
2.2019年4月26日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进行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3.2019年4月26日现场检查《影视资料》。
4.2019年7月17日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员工李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5.《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巴环(监)字[2019]监督123号)。
证据1-5证明检查当日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站点正在进行生产作业排放场界环境噪声超标且引发群众投诉。
6.《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
7.《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44号)。证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生产、经营、施工应当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调整作业时间、移动污染源位置或采取其他措施防治污染。”的规定,已构成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于2019年7月17日向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和听证告知书》(巴环罚告字(2019)244号),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在告知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向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申请听证。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认为: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在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声值超过国家规定,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超标排放噪声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我队将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加强环境管理,积极防治污染,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生产、经营、施工中未保证其场界噪声值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中考期间擅自施工造成环境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之规定,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决定对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局材料供应站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叁万伍仟元。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请及时与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联系缴款票据开具事宜,联系电话:023-89806620。逾期不缴纳罚款,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巴南区生态环境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巴南区环境行政执法支队
2019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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