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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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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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范围

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包括增量交易、存量交易和租赁交易。初始阶段以增量交易为主,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十三五”时期浙江省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二、交易主体

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

三、交易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网上交易,实时监管,在线清算”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一平台”为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三系统”为与银行相衔接的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系统,与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相衔接的用能单位实时监测系统,与统计部门相衔接的指标划转系统。

四、交易程序

(一)需求录入。用能单位在线提出用能权申购、出让需求。

申购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新增用能项目申购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出让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出让登记表、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出让登记表、近三年上报统计局能耗报表、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等。

(二)形式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

(三)确权。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当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提交审核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权意见书。

(四)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发布申购和出让公告,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同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

(五)预交易。公告发布后,交易双方实施预交易。预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预交易确认书。申购方凭预交易确认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六)合同签订。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申购方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实施交易的当日签订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在出让方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存档。

(七)交易履约。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交易款项支付后,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划转用能指标。

五、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初始阶段,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方式,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价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其中,A为价格调整系数(0.5≤A≤2.5);B为新增用能项目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吨标煤/万元)。

初始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能源“双控”形势、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大小、能源效率水平及能耗指标稀缺程度等,参照申购价格公式,确定交易价格。

六、交易监管

县级以上节能行政执法机构应当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时监测用能权交易后的项目用能情况,并定期开展用能项目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等核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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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阶段以增量交易为主,申购方为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高于“十三五”时期浙江省控制目标(0.6吨标准煤/万元)的新增用能量(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出让方为一定比例(不超过50%)区域年新增用能指标、规模以上企业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空间、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

二、交易主体

用能权交易主体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

三、交易平台

按照“统一标准,网上交易,实时监管,在线清算”的原则,建设全省统一的“一平台、三系统”。“一平台”为浙江省用能权交易平台,“三系统”为与银行相衔接的账户管理和资金清算系统,与县级以上能源监察(监测)机构相衔接的用能单位实时监测系统,与统计部门相衔接的指标划转系统。

四、交易程序

(一)需求录入。用能单位在线提出用能权申购、出让需求。

申购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新增用能项目申购登记表、节能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出让方应当提交用能单位的基本信息表、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出让登记表、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出让登记表、近三年上报统计局能耗报表、淘汰落后产能验收意见表等。

(二)形式审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核

(三)确权。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淘汰落后产能和压减过剩产能腾出的用能量、企业通过节能技术改造等方式产生的节能量应当经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

第三方审核机构审核后,应当及时提交审核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收到审核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确权意见书。

(四)发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发布申购和出让公告,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出让的用能权指标需经确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出具确权意见书后同步在交易平台上发布出让公告。

(五)预交易。公告发布后,交易双方实施预交易。预交易完成后,交易结果应当在交易平台上公示,并同步推送至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出具预交易确认书。申购方凭预交易确认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申请取得节能审查意见。

(六)合同签订。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申购方取得节能审查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向政府出让用能权指标的,应当在实施交易的当日签订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在出让方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内存档。

(七)交易履约。申购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支付。交易款项支付后,出让方所在地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划转用能指标。

五、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通过竞价、招拍挂等方式确定。初始阶段,采取定额出让、差别化定价方式,基准价为400元/吨标煤。用能单位申购用能权指标的价格根据以下公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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