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发改能源〔2019〕359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发展改革委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12日
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84号)要求,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制,确保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机构,是指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对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纳入交易的用能量,以及用能单位年度能源消费情况进行审核的第三方机构的征选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征选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选第三方审核机构。
初始阶段,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征选由省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 征选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中资法人机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
(四)具有1名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8名及以上专职审核员;
(五)有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用能权、碳排放权核查标准制定和相关核查工作;
(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审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违法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发生法定代表人变更或其他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的人员及条件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函告负责征选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负责征选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变更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调整的决定。
第三章 工作规范
第八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核:
(一)成立审核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
(二)制定计划。审核组应当对审核对象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思路、范围、重点、方式和审核活动安排,以及审核组人员职责分工等。
(三)现场审核。根据《浙江省企业用能权确权核算通则》,以及用能权核算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开展审核活动。
(四)报告编制。审核组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事项说明、受审核对象基本情况、审核方法、审核过程和审核结论等内容。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组编制的报告组织非审核组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报告提交。审核报告由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第三方审核机构公章后提交委托审核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审核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审核报告。
第九条 受审核方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审核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委托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委托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十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在开展审核活动时,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不得外包审核流程中的任何环节;
(二)不得与受审核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三年内互聘管理人员等;
(三)不得为受审核方同时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咨询服务,如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不得使用与受审核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审核员,如三年内为受审核方提供过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内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审核工作程序,对审核员的审核活动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审核结果负责。审核员不得在2个及以上审核机构同时从事审核工作,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审核判断独立性和公正性的活动,不得提出与审核无关的要求。
第十二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对审核过程和相关信息、数据材料严格保密。
第四章 日常监管
第十三条 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负责征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并由有权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一)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审核报告;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涉及受审核方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
(四)利用审核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惩戒。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第三方审核机构及其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15日起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