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选条件
(一)中资法人机构;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开展审核活动所需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承担责任的能力;
(三)具备规范的审核工作内部管理和工作体系;
(四)具有1名及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和8名及以上专职审核员;
(五)有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等工作经历,或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用能权、碳排放权核查标准制定和相关核查工作;
(六)具有良好从业信誉,无相关不良信用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审核人员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审核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具备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企业碳排放报告核(复)查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工作经验;
(五)个人信誉良好,无违法和相关不良信用记录。
三、审核程序
(一)成立审核组。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审核组长和审核员组成审核组。
(二)制定计划。审核组应当对审核对象的相关文件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根据初审情况制定审核计划,明确审核思路、范围、重点、方式和审核活动安排,以及审核组人员职责分工等。
(三)现场审核。根据《浙江省企业用能权确权核算通则》,以及用能权核算标准、指南等技术规范开展审核活动。
(四)报告编制。审核组根据现场审核情况编制审核报告。审核报告应当包括审核事项说明、受审核对象基本情况、审核方法、审核过程和审核结论等内容。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对审核组编制的报告组织非审核组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五)报告提交。审核报告由第三方审核机构负责人、审核组长、技术评审负责人共同签字并加盖第三方审核机构公章后提交委托审核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
第三方审核机构应当根据委托审核的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审核报告。
四、行为规范
(一)不得外包审核流程中的任何环节;
(二)不得与受审核方存在资产、管理和人员方面的利益关系,如隶属于同一个上级机构,共享管理人员或三年内互聘管理人员等;
(三)不得为受审核方同时提供影响审核公正性的其他咨询服务,如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
(四)不得使用与受审核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审核员,如三年内为受审核方提供过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等相关服务。
五、监管措施
第三方审核机构出现下列情形的,由负责征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移出用能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三方审核机构名单,并由有权机关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处罚。
(一)审核报告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出具虚假、不实审核报告;
(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和发布涉及受审核方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
(四)利用审核工作谋求不正当利益;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浙江省节能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办法》等有关规定,将第三方审核机构的审核行为纳入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