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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
《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17号)精神,完善我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委拟定了《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送审稿)》”),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价格机制改革要求,完善天然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监管规则,建立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核定价格模式,是按照国家发改委统一部署,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合理制定省管网输气价格和指导各市县制定配气价格的重要工作。国家发改委要求,在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监管规则,在2018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城镇燃气配气价格监管规则。
二、制定的依据和主要考虑
《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送审稿)》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参照国家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拟定。定价规则和成本核定参数指标基本参照国家相关条款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在国家要求范围内,主要有以下调整或规定:
(一)省天然气管网,根据省政府“统一价格”的要求,按年度总输气量制定统一价格。国家办法按年度总输气量、里程制定管道运价率,不同的运输距离实行不同运输价格(呈环状结构,难于确定入口与出口距离的输气管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管道运输价格形式,实行同网同价)。
(二)考虑我省天然气利用与管网建设实际情况,规定省天然气管网负荷率低于60%,按60%负荷率对应气量计算确定省内管输价格。国家办法管道负荷率低于75%的,按75%负荷率对应气量计算确定价格,各省可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三)规定配气管网负荷率低于50%的,原则上按50%负荷率对应气量计算确定配气价格。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要求对最低配送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但文件上未明确定具体标准。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要求南方地区城市配气管网负荷率不低于50%。
三、制定的过程
2017年4月,根据国家发改委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借鉴邻省经验,采取“分别研究、合并出台”方法开展工作。商价处负责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省成本局负责研究制定“监审办法”,参照国家和其他省份做法,管输价格与配气价格监管规则合并制定和印发。
2017年10月下旬,在前期对省内管输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和全省配气价格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商价处和省成本局分别形成《江西省天然气短途管道运输价格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江西省天然气管道输配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向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改委、物价局及省能源局、省天然气企业共20个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各设区市组织广泛征求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和城市燃气公司意见。2017年11月中旬前,20个单位全部反馈意见。
2017年11月底,根据各地返回的修改意见,我处和省成本局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并再次征求意见。同时,我处也再次征求了省能源局的意见,并与省天然气控股公司进行沟通,达成一致。在此基础上,我处向国家发改委价格司进行了汇报、沟通,与周边省进行了对接,最终形成《管理办法和监审办法(送审稿)》。
四、关于征求意见的情况说明
共征集20个单位意见,其中7个单位没有意见,13个单位提出50条意见和建议,采纳和部分采纳8条,未采纳42(重复意见和建议20条)。省能源局、省天然气公司和各市县征求意见情况如下:
(一)省能源局。为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四统一”原则,建议将省天然气控股公司作为省内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唯一法人单位进行价格核定,实现省内管输价统一。
我处认为,一是定价规则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宜指定某个特定的管理对象。如将省天然气控股公司作为省内天然气输送管道的唯一法人单位写入拟出台的管理办法,难以通过当前规范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二是拟出台的管理办法已明确“省内管输价格原则上以管道运输企业法人单位为管理对象”,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省政府确定的“省天然气(赣投气通)控股有限公司作为对接国家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唯一投资主体”和“统一主体、统一网络、统一调配、统一价格”的原则,制定省管网统一管输价格。
(二)省天然气公司。主要有两点意见。
一是考虑我省管网的实际运行以及管网建设情况,按不高于设计输气能力的50%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气量。由于最低输送气量按负荷率60%对应气量确定,是已(拟)出台“管理办法”的各省最低标准,价格司也要求我省不要低于此标准,因此未采纳省天然气公司意见。目前拟出台的“管理办法”重在建机制,在具体核定省管输价格时,将充分考虑我省管网建设适当超前的需求,促进我省天然气管网建设。
二是建议将省级调峰储气库纳入有效资产计算准许收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规定,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国家天然气管输价格管理办法也明确储气库不纳入管输企业的有效资产范畴,因此未采纳省天然气公司意见。如果建成的储气设施确实服务于省管网,运营成本也未在天然气购销价格上体现,本着实事求是,在具体核定省内管输价格时,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性、合理性原则,适当考虑投资运行成本。
经沟通说明,省天然气公司表示理解。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各地广泛征求意见后提出了一些好的建议,如增加废止原输配价格文件条款,增加天然气销售价格与城市管网代输价格等管理相关内容,增加管网损耗低于规定标准50%计入成本条款等,均已作修改。
部分市县提出“配送管网负荷率低于55%的,原则上按55%负荷率对应气量确定”仍偏高,已作适当调整,修改后对配气管网负荷率要求由55%降低到50%。
部分市县提出的“配气管网供销差率由4%提高至5%”等意见,由于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未采纳。
经再次沟通说明,各地均表示理解和按国家规定办。
四、关于最低输配气量说明
输配气量是影响天然气输配价格最直接、最敏感的因素,国家发改委要求,对于输配气量较大幅度低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供气规划的,应对最低输配气量作出限制性规定,避免因超前建设等原因造成输配价格过高。
国家发改委《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跨省长途管道)要求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省管网各地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参照制定标准;城市配网,价格司要求北方地区负荷率不低于40%,南方地区不低于50%。我省拟出台的办法,省管网负荷率要求不低于60%,城镇配网要求负荷率要求不低于50%,主要基于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16年省管网综合负荷率约32%,各城镇配送管网平均负荷率约20%。考虑我省天然气推广应用相对滞后,配送管网最低配送气量拟按国家要求的最低标准(负荷率50%对应配送气量);省管网最低输送气量拟参照各省最低标准(负荷率60%对应输送气量),已充分考虑我省实际情况。
二是参考邻省标准。据了解,邻省管理办法对负荷率要求,省管网:湖南、浙江、安徽和福建均为75%(实际负荷率分别约90%、50%、30%,福建暂无省管网);湖北和广东两省为60%(实际负荷率分别约40%和25%)。城镇配送管网:湖北为60%,湖南为55%,福建和广东为50%,安徽、浙江两省还未确定。
三是可保持现有价格水平并留有适当下调空间。根据对省管网初步成本监审结果,按60%负荷率对应气量测算,省管网平均输气价格略低于现行价格的每立方米0.35元。今年具体核定省管网输气价格,在保持现有价格水平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留有适当下调省管网输气价格的空间。配气价格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制定。根据今年对各地42家燃气公司(配送气量占全省用气量的83%)2016年价格、成本等调查情况来看,若以管网负荷率50%配送气量取得全投资收益7%进行测算,也低于目前平均配气价格0.62元。各地具体核定城镇燃气公司配气价格时,预计整体配气价格水平会有所降低,不会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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