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10

03

2019-09

黔江府办发〔2019〕41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精神,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9〕85号)要求,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的重要指示要求,继续打好“三大攻坚战”和实施“八项行动计划”,持续推进“工业强区、旅游大区、城市靓区”建设,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确定审核主体。区司法局对照《黔江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详见附件),牵头对全区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清理,形成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动态管理,各单位需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并把审核人员名单报区司法局备案。以区政府、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经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核机构审核后,再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单位确定的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合法性审核。

(二)明确审核范围。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均要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确保实现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

(三)厘清各方职责。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合法性审核机构应分工协作、共同履职。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对起草单位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等进行审核。制定机关的合法性审核机构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起草单位报送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应当提供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和上级文件精神,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四)严格审核内容。合法性审核机构要严格审核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审核文件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规定和上级文件精神;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存在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的情形;是否存在违法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合法性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

(五)优化审核方式。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如审核过程中遇到疑难法律问题,要在书面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建立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审核过程中可以采取召集会议、书面征询意见等方式听取专家意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保障必要审核时间,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从送审材料齐备后计算,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强化审核责任。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起草单位,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完善;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合法性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导致规范性文件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起草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负责同志作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落实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配齐配强审核工作力量,确保与审核任务相适应。

(二)加强文件管理。各规范性文件制定单位要按照《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7〕9号)要求,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对已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区司法局要组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业务培训,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等多形式培训,全面提升合法性审核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监督指导。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全面依法治区考核体系和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实行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合法性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机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