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涪陵象元小学校收费试行标准的批复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9

04

2019-09
ta http-equiv="Content-Type" content="text/html; charset=gb2312"/> ta name="ProgId" content="Word.document"/> ta name="Generator"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ta name="Originator" content="Microsoft Word 11"/> ink rel="File-List" href="http://www.fl.gov.cn/Cn/Gwfb/OA201911656208.files/filelist.xml"/> ink rel="Edit-Time-Data" href="http://www.fl.gov.cn/Cn/Gwfb/OA201911656208.files/editdata.mso"/> 涪府发〔2009〕号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涪发改委发〔2019318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重庆市涪陵象元小学校收费试行标准的

重庆市涪陵象元小学校:

你校《关于调整收费标准的申请》(涪象元校发〔201916号)收悉。经区政府决定,象元小学于2019年秋期整体搬迁至北山新城,由于办学规模及办学成本发生了较大变化。根据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渝价〔2015487号)文件精神,我委对你校进行了现场查验和成本测算,经研究现将你校收费项目及试行标准批复如下:

一、学费标准:小学2600/.期,初中2800/.期。

二、住宿费标准:小学700/.期,初中800/.期。

三、代收代管费: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

四、执行时间:本收费标准从2019年秋期开始执行,试行两年。两年后,我委将根据学校实际运行情况,重新核定学费及住宿费标准。

五、按国家教育收费公示制度规定,你校收文后,应将收费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批准机关及文号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原区发改委发〔201436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92

抄送:区教委、区市场监督局。

重庆市涪陵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201992日印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