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废弃农膜回收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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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关于调整废弃农膜回收补助标准的通知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点击数:45 日期:2019-09-03 字体:【

忠府办发〔2019〕76号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废弃农膜回收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扎实推进废弃农膜收集和处理工作,确保财政回收补助资金落实到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7号)要求,对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忠府办发〔2018〕190号)规定的废弃农膜回收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补助标准

(一)对各乡镇(街道)回收网点,在完成县供销社当年下达各乡镇(街道)废弃农膜回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回收网点回收废弃农膜的数量(经过三方核实的数量),按照700元/吨标准补助劳务费、运输费和保管费。

(二)对县级回收贮运中心,在完成市级供销社当年下达给本县废弃农膜回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回收贮运中心回收本县各乡镇(街道)回收网点废弃农膜的总数量(经过三方核实的总数量),按照1500元/吨标准补助劳务费、运输费和贮存费。

(三)对交回废弃农膜到各乡镇(街道)回收网点的本县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者及个体收集人等交货人的补助,由于该环节的补助较难监管,不再按照300元/吨的标准补助,通过激励网点适当提高交货人回收价格的方式给予补助。

二、补助支付及监管

每年年底,经过市供销合作总社组织的第三方机构对回收利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估合格后,对完成任务的网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收购凭证、台账等资料进行检查,确认资料规范完善后,由县供销社将补助资金拨付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支付;县级废弃农膜回收贮运中心的补助,由县供销社核查资料完善后支付。补助的金额按照当年废弃农膜回收量的87%结算补助费用,剩余13%将在第二年年底予以支付。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供销社要加强对各回收网点和县级废弃农膜回收贮运中心收购情况的监管,严格杜绝各收购环节的弄虚作假行为。

三、文件生效

本通知下发之后,各回收网点不再垫付废弃农膜交货人补助,县级废弃农膜回收贮运中心也不再垫付各回收网点补助。以上补助标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在此之前的废弃农膜回收和其他未作调整的仍将按忠府办发〔2018〕190号精神执行。



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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