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经处字〔2019〕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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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经处字〔2019〕13号

当事人:陈思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2MA5Y2DK001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28号附101112号,组织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071112日,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奶粉)(按食品流通许可证核定的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

当事人:郭德武,男,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现住址:*****

2018910日,我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陈思龙位于綦江区文龙街道长青路28号附101112号店招为“小龙干副食调味品配送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内陈列有待售的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NEW红牛”饮料394件、委托生产商为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的“六个香核桃”饮料28件。经比对,涉案“NEW红牛”饮料、“六个香核桃”饮料涉嫌商标侵权,当事人销售涉案饮料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2018910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我局对当事人陈思龙销售的“NEW红牛”饮料394件和“六个香核桃”饮料28件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予以项扣押,并经分局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和綦江籍居民余利忠(身份证号**********)于201864日共同协商,达成在重庆南部片区代理销售由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NEW红牛”饮料的《项目合作协议》,协议三方通过协商,明确由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联系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负责货物采购事宜,并负责市场的开发以及具体的经营相关工作;协议确定有偿使用当事人陈思龙现有经营场地及经营车辆,费用计入经营成本;确定按照销售数量购销一次结算一次,在扣除房租、车辆等经营费用外,所得利润三方平均分配;确定余利忠出资5万元用作项目启动资金,并负责货款保管相关工作。在实际经营中,以当事人陈思龙副食门市使用的店招“小龙干副调味品配送中心”的名义及销售渠道开展经营活动。在201864日至2018822日期间,分别从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2次购货,在完成销售“NEW红牛”饮料2000件、“六个香核桃”饮料200件并按照协议结算分配后,因经营中的一些问题,余利忠退出该经营组织。

当事人陈思龙与当事人郭德武二人于20188月再次向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购进“NEW红牛”饮料1000件,规格:250mlx24罐,生产日期:2018826日,生产商: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进价48/件,计货款48000元;购进“六个香核桃”饮料100件,规格:240mlx16罐(A)和240mlx20罐(B),两种规格各50件,生产日期分别是2018812日和2018827日,受委托生产商分别为漯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和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进价均为每件27元,计货款2700元。2018822日,由当事人陈思龙手机通过转账支付的方式向供货方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支付了货款50700元。之后,二当事人将该批两种饮料置于当事人陈思龙“小龙干副调味品配送中心”门市,主要以送货上门的方式在本区及毗邻区县公开对外销售,“NEW红牛”饮料的销售价格为69.5/-115/件不等,“六个香核桃”饮料A罐和B罐的销售价格均为30/件。

2018910日,我局依举报对当事人门市进行检查,查获“NEW红牛”饮料394件和“六个香核桃”饮料28件。“NEW红牛”饮料为金属易拉罐包装,罐体为金黄色,使用的商标图形为两个对峙的斗牛图案,颜色为红色,文字部分由“NEW”加“红牛”黑色英、汉文字组合而成,标称生产商为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六个香核桃”饮料分为A罐和B罐,A罐和B罐除每件包装数量差异之外,没有其他区别;该饮料为易拉罐装,标称生产厂家为漯河市多利食品有限公司,标称商标为文字“六个香核桃”;其包装特征为外纸箱、内易拉罐瓶装;装潢特征为采用蓝色、白色、黄色三种色彩组合搭配,以蓝色、白色为主色调;中部有蓝底白字的商品名称“六个香核桃”及侧面的“核桃乳”字样;商品名称下面是核桃乳汁动感图案。我局现场检查当日,以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为由,依照《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前述商品依法实施了扣押强制措施。被扣押的“NEW红牛”饮料394件,按当事人最低销售价69.5/件计算,非法经营额为27383元;“六个香核桃” 核桃乳饮料28件,按当事人销售价30/件计算,非法经营额为8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陈思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陈思龙个体工商户身份的事实;当事人郭德武临时身份证明,证明郭德武湖北省汉川市新河镇居民的事实。

证据二: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提供的第5608276号、第8754018号、第1264582号、第1122127号、第878072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资料、《红牛系列商标许可情况》,《重庆市商标数据管理与商标监管服务系统》驰名商标查询结果打印件,证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为上述5个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以及权利人实际使用商品分类均为包括无酒精饮料、汽水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商品上,且第878072号注册商标“RedBull红牛”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证据三:《商标注册证》、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商标侵权投诉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认证材料,证明“红牛”、“斗牛图案”、“红牛+斗牛图案”标识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标识,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对“NEW红牛”饮料的生产厂家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及“NEW红牛”饮料的的綦江区经销商提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诉的事实。

证据四: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NEW红牛”饮料包装盒等实物、《红牛系列商标许可情况》、《商标侵权投诉书》,证明涉案“NEW红牛”饮料系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的事实;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NEW红牛”饮料、不具有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情形的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对当事人询问笔录、对比照片3组,证明“六个香核桃” 核桃乳饮料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近似,以及当事人经销涉案“六个香核桃” 核桃乳饮料及其数量、非法经营额的事实。

证据六: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核桃”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知名商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无酒精饮料;植物饮料商品上的“六个核桃”商标被延续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函复印件、《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六个核桃”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复印件,证明“六个核桃”商标为驰名商标和“六个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饮料为有一定影响的知名商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本局于2019123日依法向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分别送达了綦江工商经听字〔20192号、〔20192 -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二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并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9221日依法举行了听证会,于201988日向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分别重新送达了綦江市监经听字〔20192-2号、〔20192 -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二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二位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RedBull红牛”系英、汉文字、图形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第878072号,商标标识的显著特征为红色对峙的斗牛图案,注册人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本案中,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的“Redbull红牛”商标标识,在包括无酒精饮料、汽水在内的商品国际分类第32类商品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涉案“NEW红牛”商标标识,显著特征同样为红色对峙的斗牛图案,其标识整体图案在图形、颜色、排列组合等方面与前者相似,汉字“红牛”标识完全相同,且使用在同种饮料商品上,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涉案“NEW红牛”饮料,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生产厂家漯河市多利多食品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其生产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商标侵权行为;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同时,当事人陈思龙、当事人郭德武不具有能证明商品是合法取得的情形。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六个核桃”核桃乳植物蛋白质饮料,其包装特征为外纸箱、内易拉罐瓶装;外包装选择蓝、白两种色彩搭配以及色彩搭配方式作为其商品包装、装潢的要素,两种颜色的特殊组合方式已经成为该商品包装、装潢中较为显著的识别性特征,其特定色彩组合形成的图案并与其他元素如文字、图像等相结合形成的特有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同时,该包装装潢经过养元公司的长期、持续地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其包装已经与养元公司建立起紧密联系,应当给予法律保护。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早在2009414日即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知名商品,该商品使用的“六个核桃”商标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20156月该商标被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同时,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核桃乳产品经过其持续广泛宣传、推广而享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该产品使用的包装、装潢已为消费者熟悉,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故依法可以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当事人经销的标称生产厂家为漯河市多利食品有限公司、漯河市创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六个香核桃”核桃乳饮料,通过与前述养元公司“六个核桃”核桃乳饮料的纸质外包装等的比对,标称商标为文字“六个香核桃”;其包装特征为外纸箱、内易拉罐瓶装;装潢特征为采用蓝色、白色、黄色三种色彩组合搭配,以蓝色、白色为主色调;中部有蓝底白字的商品名称“六个香核桃”及侧面的“核桃乳”字样;商品名称下面是核桃乳汁动感图案,其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标识均与“六个核桃”近视;因“六个核桃”为原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相关商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且仿冒行为多次被国内媒体曝光,2018年央视“3.15”晚会专门对其“山寨”产品的产销违法行为予以报道,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活动中履行诚信守法义务,但直至案发时仍在销售相关仿冒商品,没有尽到义务之责,应当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涉案“六个香核桃”核桃乳饮料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足以导致市场混淆,当事人销售该商品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我局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工作,按要求提供各类数据、证据,如实接受调查等,依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销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NEW红牛”饮料394件;

2、对当事人陈思龙处罚款4000元;对当事人郭德武处罚款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六个香核桃”核桃乳饮料28件(净含量每件240x2016件、每件240x1612件);

2、对当事人陈思龙处罚款1000元;对当事人郭德武处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可以每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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