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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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


省政府关于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推动我省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抓住机遇积极引进外资,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和质量,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培育外资发展新动能

(一)实施“双轮驱动”开放引资战略。紧紧围绕我省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目标,大力实施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双轮驱动”引资战略。抓住国家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的有利机遇,鼓励和支持外资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端服务业,促进引资、引技与引智相结合,全面提升江苏在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的地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制造业利用外资质量和效益。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积极打造先进制造产业链,利用外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和江苏省企业制造装备升级计划、互联网化提升计划等政策措施,重点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半导体和高性能集成电路、高端软件和信息服务、生物技术和新医药、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和能源互联网、新能源汽车、空天海洋装备、数字创意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引资力度。发挥省级专项资金引导作用,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落实外资鼓励项目引进技术设备免征关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和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抵扣增值税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装备。(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南京海关、省国税局负责)

(三)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加快推进全省服务业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积极向国家争取先行先试政策。进一步深化改革,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清除服务业利用外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等隐形障碍。根据国家统一部署,放宽银行类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外资准入限制,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充分发挥江苏制造业优势,重点推动为制造业配套的金融保险、商贸物流、电子商务、研发设计、售后服务、检验检测认证、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生产性服务业利用外资。支持外资进入医疗养老、教育培训、文化娱乐、旅游休闲等生活性服务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现代服务业发展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省旅游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网信办、省质监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探索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省科技计划项目。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力度,吸引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鼓励跨国公司与省内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合作建立研发中心或实验室,促进国际先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方面优惠政策。知名跨国公司在江苏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最高可给予3000万元的财政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进一步发挥“小微创业贷”“科技贷款资金池”等政策作用,扩大外商投资企业覆盖面,提高贷款规模。推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专利保险、首(台)套保险,支持外资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南京海关、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保监局负责)

(五)积极引进外资总部和功能性机构。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力度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营销、供应链管理、财务和利润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我省建立亚太区或全球营运总部。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进一步简化手续,促进境外资金流入境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资便利化水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负责)

(六)创新和丰富利用外资方式。鼓励外资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企业,积极利用境外资本发展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完善管理和退出机制。鼓励外资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以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等形式加大对江苏投资力度,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政策优惠。积极推动我省企业以跨国并购、境外上市、返程投资等方式引进国际高端要素。(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江苏创业发展。深入实施省“双创计划”、“凤还巢”计划、江苏“外专百人计划”等人才工程,面向海内外引进战略科学家、首席科学家、科技企业家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实施顶尖人才顶级支持计划,对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队,最高给予1亿元项目资助。坚持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并举,引进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视同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考核。坚持以产引才、以才促产,引导各类开发区做大做强优势产业,集聚特色产业人才,打造一批“产业+人才”特色小镇。绘制全球高层次人才地图,准确掌握各领域海内外领军人才分布。在高层次人才集聚的国家和地区,建立引才引智联络机构,聘请引才引智大使。试点扩大外国人才R字签证(人才签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口岸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推进下放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外国人签证证件审批权,缩短审批权限。优化生活配套等服务,为海外高层次人才创造良好的工作和居住环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随境外著名高校一起参与我省中外合作办学和设立来江苏留学的国际学生奖学金。积极争取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江苏创业就业试点。鼓励我省科研院所、大学和企业吸收聘用台湾专业人才,支持台湾青年学生来我省就业创业。(省人才办、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台办负责)

二、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八)加快公平竞争制度建设。各地、各部门制定外资政策,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原则上应公开征求意见,重要事项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确保政策法规执行的一致性,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负责)

(九)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外商投资企业,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时限和方式支付款项,为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省财政厅、省商务厅负责)

(十)支持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采取同等适用政策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包括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公共服务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模式,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参与的配套政策措施,研究出台相关行业和领域PPP实施细则,去除不合理门槛,优化价格形成机制,健全项目退出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负责)

(十一)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推进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衔接,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省知识产权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版权局、省法院、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拓宽外商投资企业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证监局负责)

(十三)降低外商投资企业成本。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进一步降低外商投资企业税费负担、融资成本、制度性交易成本、人工成本、用能成本和物流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提高企业营利能力。(省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债管理制度。统一内外资企业外债管理,改进企业外汇管理,提高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融资能力和便利度。相关政策已经明确实行意愿结汇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包括外汇资本金、外债资金和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可根据外商投资企业的实际经营需要在银行办理结汇。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贷款、发行债券等形式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深化苏州、昆山等地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等工作,积极争取扩大试点范围,吸引境外优质有限合伙人在我省投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省金融办、江苏证监局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十五)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发挥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对全省利用外资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信息库,加强地方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强化全省外资通报、督查、考核、激励、约谈等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工作氛围。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重大外资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推动项目落地,优化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提升外资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加大招商引资政策力度。各地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开展投资促进活动,在政策允许和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项目。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企一策”,突出地方特色,实现错位发展、良性竞争。同时,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保持政策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权益,营造良好投资环境。(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打造重大招商活动平台。围绕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大力开展产业链招商、市场化招商和定向招商。实施重点投资促进“111”工程,每年结合省委、省政府领导出访,举办重大投资促进活动不少于1场,省级和各市县组织境内外重要投资促进活动分别不少于10场和100场,重点瞄准欧美发达国家、世界500强企业、产业链和价值链中高端,提升招商引资实效。积极打造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中国(昆山)品牌产品进口交易会等展会品牌,提升国际影响力,搭建招商引资新平台。进一步加强与我省友好省州的经贸交流,充分发挥新苏合作理事会、苏港合作联席会议、江苏-澳门·葡语国家工商峰会、友城双边(多边)联委会等机制作用,优化我省海外经贸网络建设,提升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的作用。(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外办〔港澳办〕、省贸促会、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强化招商载体功能。充分发挥全省开发区吸引外资的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增强开发区的外资集聚能力,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总结推广苏州工业园区开放创新综合试验经验,支持苏州工业园区、南京江北新区、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等深化改革,加强体制机制创新,积极争取叠加自贸试验区功能。围绕彰显特色、功能叠加、优化布局,打造各类国际产业合作园区、产业特色小镇等,吸引国际创新要素,培育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支持中韩盐城产业园、淮安台资企业产业转移集聚服务示范区、苏州中德产业合作创新试验区、苏澳合作园区加快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推动产业有序转移。推进开发区南北共建,支持外资重大转移项目落户共建园区。苏南地区转移至苏中、苏北地区的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困难企业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提供有效缴费担保后,经批准可缓缴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可达6个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加强外资项目用地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我省确定的先进制造业等优先发展产业且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积极保障重大项目用地,对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按《支持和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计划暂行办法》规定给予用地支持。鼓励实行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灵活的工业用地供应方式,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利用存量工业房产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5年期满或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以协议方式办理。(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二十一)深化外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深入推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简易注销登记。对于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选择向所在地最基层一级外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方便企业就近办事。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完善“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推行一口受理、网上办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加快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推进“区域环评能评+区块能耗、环境标准”等“多评合一”试点工作。(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编办、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工商局、南京海关、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厅负责)

(二十二)完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体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建立和实施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监督检查制度,完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管数据平台建设,提高各部门协同监管和综合执法水平。实施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工程,强化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和重大项目跟踪服务制,举办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月、服务年等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服务。完善政企联动、上下联动、部门联动、综合协调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公共服务资源和平台,全力打造政府、中介机构和企业“三位一体”的外资综合服务体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招商引资的监督管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省外经贸发展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强招商队伍建设。各设区市要建立完善外资考评工作机制,科学设置外资考核指标,把反映外资规模、质量和效益的指标纳入地方政府综合绩效考核体系,提高外资考核权重。对利用外资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招商引资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激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公司化招商机构,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招商服务的新路径,提升招商活动市场化运作水平。对有实质性招商引资任务的出国(境)团组,优先给予支持。加强对招商人员的培训,建立产业招商联盟和招商引资智库,打造高水平、专业化招商人才队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港澳办〕、省台办、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主动作为,强化责任,密切协作,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政策。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创造更加开放、便利、透明的营商环境,打造利用外资高地,为提高江苏对外开放水平、实现“两聚一高”目标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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