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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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

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甘肃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甘科计〔20154号)和《城关区关于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城发〔20151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管理,推进我区“双创”工作加快发展,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孵化器)是指在城关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文化、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相关产业,为创客和创业团队及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新创业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由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认定,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区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主管行业和本辖区内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申请认定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的单位或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独立的运营机构。申请单位或企业应当是城关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三)良好的配套设施。具备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应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公共办公场所面积原则上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器)总面积的20%

(四)专业的辅导团队。具有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5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五)健全的管理制度。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以及明确的年度建设计划和培训计划。

(六)完备的服务体系。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能够为入驻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市场营销、法律顾问、财务咨询等服务。

(七)创业者或创客团队的入驻率应不低于60%

(八)有5个以上成功的创业投资或孵化案例。

第六条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认定申请表。

(二)独立法人的证明文件。

(三)众创空间(孵化器)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保障措施等。

(四)年度建设计划和培训计划。

(五)其他应提交的材料。

第七条众创空间(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向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认定材料,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业态类型确定受理工作推进组。

(二)受理工作推进组根据申请认定材料,通过实地查看、约谈运行团队等方式对所申请众创空间(孵化器)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审,出具复审意见后,上报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经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审定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标牌。

第三章运行管理与考核

第八对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按照《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扶持办法(试行)》(城政发〔201565号)给予资金补助和奖励。

第九条按照谁初审、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根据众创空间(孵化器)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培训人次、入驻备案的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和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条城关区双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众创空间(孵化器)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一定帮扶指导;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城关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称号。

第十一条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和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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