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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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9〕12号)要求,现就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合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合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以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投资,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2019年1月1日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自2019年1月1日起投资满2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和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适用财税〔2018〕55号文件规定的税收政策。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l日至2021年12月31日。原渝财税〔2018〕92号、渝财税〔2017〕151号同时废止。

如未落实上述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欢迎以署名信、实名电话或面谈方式向巫山县财政局预算科反映有关问题,提供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你的来信来电来访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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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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