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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公告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9〕50号)要求,现就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二、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从2019年起,按我市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后,相关社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暂保持不变,另行研究制定过渡措施,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平稳衔接。
三、困难企业社保减负。与我县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不含劳务派遣工,外包工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单位缴纳部分可据实核定,但最低缴费基数不低于每月1800元,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仍按不低于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确定。
四、小微企业养老保险降费减负。小微企业现行单位缴费比例暂维持不变,继续按缴费基数的12%缴纳至2019年底,过渡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如未落实上述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欢迎以署名信、实名电话或面谈方式向巫山县财政局预算科反映有关问题,提供问题线索,我们将对你的来信来电来访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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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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