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
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专利技术转化及产业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国知发管字[2015]21号)和中国银监会等四部门《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财政局从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用于补助以专利权出质获得贷款后所支付的贷款利息和因质押贷款所发生的评估、担保、保险等中介服务费用。
第三条补助资金的资助对象为连云港市市区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企业和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担保、保险等服务机构。
第四条连云港市专利权质押融资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管理、科学评估、合理安排、择优资助。
第二章质押贷款条件和申办程序
第五条企业以专利权出质获得的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技术研发、项目产业化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和流动资金周转等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
第六条申请专利权质押贷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的专利权应符合以下要求:
1、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
2、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主要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8年,主要实用新型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
3、权属清晰,依法可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4、专利权没有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包括国防专利);
5、专利及相关技术实质性实施阶段,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已形成产业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
6、商业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人应符合以下要求:
1、借款人是合法专利权人,若存在共同所有权人的,应提供其他共有权人同意质押的合法有效书面文件,且出质人为全体权利人;
2、企业财务和知识产权制度健全,年度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3、企业恪守信誉,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具有还本付息能力;
4、企业具有两年以上经营业绩,且最近两年连续实现盈利。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1、出质人不是合法的权利人;
2、专利权被提出撤销、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或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3、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4、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5、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6、已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
7、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借款人持专利证书和贷款人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向其提出贷款申请。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或其他授信。
第九条贷款人可把专利权评估价值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贷款的额度、期限。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政策执行。利率上、下浮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十条 经贷款人审批同意,签订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后,借款人应当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向借款人负责提供。
第十一条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向出质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出质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十二条 补助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补助额度为:
1、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以专利权出质所获贷款利息额的50%,且一个企业的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则上一个企业连续补助不超过2年。质押贷款利息补贴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费,对评估费用的30%给予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2、鼓励相关担保(保险)机构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担保(保险)业务,按不大于担保额3%收取担保(保险)费的,对担保(保险)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担保(保险)业务,按照担保费的30%给予补贴。同一担保(保险)业务机构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申报单位从其他途径获得财政贴息资金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申报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资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专利权质押合同已依法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企业与银行签订了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且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企业按期还本付息,不存在违约行为。
2、金融担保机构:已为专利权质押贷款企业提供担保(保险),并与贷款企业签订担保(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补助资金的申请材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申报单位应提交《连云港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补助项目申请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出质的专利权证书;
(3)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登记的证明材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
(4)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贷款合同、银行贷款卡记录;
(5)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证明材料(贷款收款凭证和银行利息支付凭证、银行划款凭证);
(6)必要时提供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与评估、担保、保险等签订的合同(协议)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等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需要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原件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后退回。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具体资助项目和金额,在当年专项经费额度内按财政资金划拨渠道进行核拨。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和骗取财政资金。对有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将收回补助资金,并取消其今后申报各类资助和奖励项目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为加强对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必要时可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接受补助资金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检查监督,必要时应报送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监察部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30日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