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0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机股权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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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文件

秀山农委发〔2019〕125号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2020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机股权化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业经营主体: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监管的意见》(秀山府办发〔2018〕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工作的通知》(秀山扶贫攻坚办发〔2019〕137号)文件要求,结合市级有关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现将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农业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种养大户(农村致富带头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非贫困村(居)委会。产业“空心”村(居)、村级集体经济“空壳”村(居)优先、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后续产业发展优先、“一村一品”示范村创建优先、列入培育年营销收入过亿元的重点企业优先、吸纳建卡贫困户(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就业1年以上的龙头企业(合作社)优先,吸纳建卡贫困户土地、林地、资产等入股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优先。

二、申报要求

(一)2020年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农业产业项目申报工作,坚持“公开申报、竞争立项、专家评审(定额补助项目除外)、主管部门集中会审”原则。

(二)凡申报产业类项目补助资金(定额补助 5 万元以下、民生项目除外)的实施主体必须与建卡贫困户建立有效利益联接机制,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贫困手册复印件、帮扶措施协议或经受帮扶户签字的帮扶措施信息表)。申报补助资金 10 万元及以下直接帮扶 贫困户不少于 3 户,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及以下直接帮扶贫困户 不少于 5 户,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及以下直接帮扶贫困户不少于 10 户,5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及以下直接帮扶贫困户不少于 20 户, 100 万元以上直接帮扶贫困户不少于 30 户。直接帮扶建卡贫困 户资金(固定分红、物资折款)每年不低于财政资金补助额度的 5%,带动帮扶时间不少于 3 年。劳务收入、流转土地租金、生产资料代购、产品代售、产品收购、技术服务等不纳入直接帮扶 财政补助资金 5%计算。建卡贫困户所持股份按照户籍建卡人口 1 人 1 股方式计算,其中未脱贫建卡贫困户持股按 1 人 3 股方式 计算。股权量化到户、分红到户的项目优先。凡不履行帮扶措施的业主,以后年度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

(三)严禁同一项目多头重复申报(即:严禁同一项目向多个部门重复申报、严禁同一项目由多个业主重复申报),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同一项目实施主体(有利益关联的业主)一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财政补助资金(不含贴息及定额补贴)。

(四)近3年内,有不良记录,包括财政部门及审计、司法、纪检监察等机关作出处理的业主(有利益关联的业主)和凡有帮扶贫困户义务,特别是2018年以来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有直接帮扶责任未履行帮扶措施的业主,不具备申报资格。

(五)项目实施单位有项目验收未合格的,不具备申报资格。

(六)项目申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

(七)项目资金补助采取“先建后补”模式,原则是“原建不补、不建不补、先建后补”。对已经建成的项目不予立项;对经批准立项但不建设的不予补助。

(八)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实施地点、具体建设内容、建设期限、资金投入概算及来源情况、财政资金支持环节、组织实施和保障措施等内容。具体建设内容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要有建设规范标准。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一年。实施主体享受财政资金补助项目任务量、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金额必须明确并细化量化。

(九)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财政资金,严禁将资金用于偿还债务、建造楼堂馆所、购置办公车辆和设备以及发放人员工资津补贴、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以学习考察为名的参观旅游支出。对已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机械和设施设备,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和其他市级以上财政补助项目资金总和不得超过同类型机械和设施设备市场平均售价的50%;茶叶产业补助标准按县政府办《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2018-2019年度“一村一品”产业扶贫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府办发〔2018〕18号)文件执行,中药材产业补助标准按县政府《关于加快中药材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秀山府发〔2018〕17号)文件执行。

(十)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要严格资格审查、项目审核,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合法权益。

(十一)要按照“建前准备、建中收集、建后归档”的原则,项目实施前和项目建设中注意收集好各种过程资料,项目竣工后对各种资料分门别类、整理归档,做到档案资料及时收集、及时封存,以及不漏项、不缺失、不混杂。

(十二)凡申报项目的实施业主,符合条件的必须申报“三品一标”,并作为项目验收内容。

(十三)申报种植项目的新成立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及租金支付花名册、涉及入股必须提供入股花名册;运行1年以上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必须经营状况良好,须提供土地流转证明、上年度租金支付花名册、上年度银行流水清单、涉及入股必须提供入股花名册、已分红必须提供分红花名册。

(十四)有自筹资金要求的项目申报业主,须提供自筹资金银行流水。

(十五)凡有帮扶贫困户义务,特别是2018年以来享受过财政补助资金有直接帮扶责任的业主,必须提供帮扶佐证资料。

(十六)项目建设有前置许可条件的,如农产品加工、农业设施和养殖业等建设项目有土地使用许可、环保许可和养殖许可前置的,必须提供许可证明。暂未办理的,最迟必须在项目批复公示截止日前提供。

三、严格项目申报基本程序

(一)公开指南。在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开申报通知及《项目申报指南》,并发街道、乡镇。明确申报条件、建设要求、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和使用方向、申报筛选程序等内容。

(二)项目申报。项目业主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及指南,自愿申报项目,编写项目实施方案或者填写项目申报表报项目所在村(居)委会。

(三)资格审查。村(居)委会根据《项目申报指南》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及现场审核。

(四)项目推荐。村(居)委会召开由驻村干部、驻村第一书参加的村委会将审核合格的项目集体讨论研究,签署意见后统一报乡镇(街道)汇总、审核,乡镇(街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

(五)资格复查及现场核查。县农业农村委所属单位、科室对乡镇(街道)汇总上报的项目进行资格复查,合格的项目汇总后交县农业农村委项目办。

(六)专家评审。县农业农村委、县扶贫开发办会同县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按照评审要求组织专家业务财务评审。保证评审工作在公平、公正的情况下进行。专家组应主要由业务类、财经类、工程类、管理类等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职务的单数专家组成,其中业务类专家不得低于总人数的60%。

(七)项目审定。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对经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项目进行审定。

(八)媒体公示。本次项目申报作为2020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农业产业储备项目,待2020年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安排方案下达后择优扶持。对扶持的项目在《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群众监督。

(九)上报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上报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报市级备案。报市上备案的项目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在当年内按程序报批。

四、材料报送

(一)装订要求。为便于行业分类和组织专家评审,项目实施方案不得胶印和钉装。

(二)报送资料。项目申报材料电子件和纸质件(7份)、项目汇总表纸质件及电子件、秀山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备案表纸质件及电子件报送县农业农村委相关科室。

(三)报送时间。2019年9月2日前。

(四)报送科室:

农机项目:县农业农村委410楼农机推广站,联系人:赵棉红,电话:76672170。QQ邮箱:930323475@qq.com。

五、其他事项

(一)电子件和纸质件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或未按规定格式上报的项目材料,视为无效申报。

(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实施方案文档格式和删减栏目(格式见附件1)。

(三)项目实施方案封面右上角“行(产)业分类”, 请按指南填列。

(四)本申报文件电子文档,可从秀山县政府公众信息网下载。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股权化项目格式)

2.农机项目申报指南

3.绩效目标表

4.项目申报表(附表1-2)(项目汇总表、股权化花

名册)

5.秀山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备案表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19年8月27日

附件1:项目实施方案格式(权股化).doc
附件2:农机项目申报指南.doc
附件3:绩效目标表.xls
附件4:项目申报表(附表1-2).xls
附件5:秀山县脱贫攻坚项目库备案表.xlsx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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