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高中学生公寓收费的批复_政府公文_丰都县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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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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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都县职业教育中心:

你校《关于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的请示》(丰职中〔2019〕34号)收悉。根据《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公办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收费的通知》(渝价〔2013〕71号)和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号精神,结合你校学生公寓设施设备情况,现就你校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根据你校学生公寓实际,基本符合三级学生公寓条件,核定不超过三级学生公寓收费标准室内居住8人,按每生每期不超过320元收取。

二、学生公寓收费按学期收取。请你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以及收费批准文号等内容在校内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收费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教育、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学生公寓应为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条件,每生每月定额供应电5度、冷水2吨、气5立方米(房间安装天然气热水器)。其他未尽事宜严格按照《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学生公寓住宿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265号)号要求执行。

四、本批复从2019年秋期开学起执行。学生公寓名称、设施配备、住宿人数等有关情况如有变动,学校应于每年1月底前(春季学期)或7月底前(秋季学期),将学生公寓的基本情况和拟申请确定的收费标准报县发改委重新确定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8月29日

抄送:县财政局、县教委、县市场监管局

丰都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8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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