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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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
关于全面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
2018-04-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部门(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

为了适应新时代劳动关系工作的新任务、新要求,加强我市劳动用工的动态管理,将开放、共享、以人为中心的“互联网思维”融入人社工作的理念,提升劳动用工管理服务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启动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相关要求,现将落实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劳动用工备案适用范围

全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到所辖人社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二、劳动用工备案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招用职工的人数、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文化程度,以及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人数、终(中)止理由、职工姓名、时间等。

(二)用人单位新招用职工或与职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应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7日内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济类型、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后,应在30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应在7日内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注销手续;人社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备案。

三、劳动用工备案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全面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系统的实施工作。加强统一领导,指定专门部门、配备专人负责劳动用工备案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对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及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情况的动态管理。定期对辖区内劳动用工备案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维护职工与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劳动用工备案工作的职责范围原则与原劳动合同备案职责范围一致。即:市人社局负责中省直企业、市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人数达20人以上的企业;区人社局负责区属主管部门所属企业及无主管部门人数不足20人的企业;县人社局原则按属地原则开展用工备案工作。

(三)各县区人社行政部门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好辖区用人单位密钥申请、首次信息注册、操作使用培训、服务咨询等工作,确保数据信息的准确性及用工备案系统的顺利推进。

(四)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探索切实可行和方便快捷的工作方法,提高用工备案系统使用效率。实行互联网和现场两种方式进行备案,对于企业规模较小、人员少、录入数据量不大且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到各级人社部门使用统一配备的电脑,办理备案业务。

(五)此项工作启动后,各县区人社部门应于每月第2周和第4周的周四下班前,向市局报送截至当期末劳动用工信息备案数据录入工作进展情况,市局统计结果报送省厅,省厅将按月通报全省工作推进情况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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