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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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
关于贯彻执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7-12-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黑政规〔2017〕30号)精神,从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双鸭山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3元;四县最低工资标准127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2元。为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做好政策宣传工作,保证最低工资标准的正确贯彻执行。

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相关法律政策,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得到正确贯彻实施。宣传中要把握以下重点:

(一)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以下内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区域和范围包括双鸭山市所有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劳动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防止片面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要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坚决防止把最低工资标准当做企业工资支付标准的现象。对于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应通过开展集体协商,按程序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并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恢复正常后,应及时恢复或提高劳动者工资标准。

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最低工资标准落实到位。

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督查用人单位是否向职工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否按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含计件单价的调整);是否存在将不得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项目计入了最低工资;是否存在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包括见习、实习期人员工资待遇)的现象。要健全和完善群众监督举报机制,畅通渠道,对职工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违法行为,要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对态度恶劣、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依法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附件:97附件.doc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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