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 作者:龙智造工业云 / 来源:本站原创 / 浏览:7

03

2014-06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4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2014-06-03

双人社发[2014]44号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做好2014年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和社会各类技术工种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及在双中省直单位,市直各企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实施“十二五”人才发展规划,深入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促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提升职业技能鉴定质量,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全省企业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黑职鉴字[2014]3)和《关于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市2014年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级别。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工种和级别必须是具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和级别(详情请查询“新版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申报的工种属于国家统一鉴定考试工种的,要参加国家每年两次的统一鉴定考试。

2、具体要求

初级工(五级):在本工种(专业)连续工作两年以上;

中级工(四级):取得本工种(专业)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

高级工(三级):取得本工种(专业)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

技师(二级):取得本工种(专业)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工作五年以上,连续从事本工种十五年以上(有重大贡献者和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习毕业生可适当放宽年限);

二、鉴定方式、时间及分工

1、职业技能鉴定五级至二级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两个部分,一级(高级技师)分为理论知识考核、实操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三个部分。

2、各县鉴定中心负责本县五级至四级的申报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具体时间由各县自行安排,考核合格后上报市局鉴定中心审核、发证。上报审核时要按申报条件附原级别证书和考试成绩单,考试成绩单需主管领导及负责人签字。各县负责本县三级至一级的初审和申报。申报晋级的人员,在申报材料中必须附上一级别证书(原件)。

3、市人社局负责全市三级和二级的申报审核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以及市直和四区的五级至四级申报审核及理论知识考核和实操技能考核。

全市三级和二级的统一考试时间为:单月的第二个星期六(如遇法定节假日和特殊情况顺延到第三个星期六或另行通知),申报时间截止到考试前10个工作日。高级工和技师全市统一考试自201461日起正式执行。

市直(含四区)各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及个人申报四级和五级可随时申报,考试(考核)时间根据申报人数具体安排。

三、一级技师的申报、考核和评审

1、申报要求。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技术工人申报一级技师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县或区人社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申报。社会自由职业人员由户口所在地(市、县、区)人社部门同意并加盖公章后申报。

2、申报条件。任技师三年以上,获国家科技成果专利,并在省内取得一定经济效益者,不受工龄、学历限制,可破格申请高级技师。

3、申报工种。申报一级(高级)技师的工种必须是《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具有职业标准并设有一级(高级)技师 技术等级的工种。(详细信息请查询《新版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

4、申报及考试、评审时间。机关工勤人员,事业、企业单位技术工人和社会技术工种劳动者一级技师的申报、考核和评审每年统一组织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61日?620日,考试时间为7月中旬(具体时间以准考证为准),上报综合评审材料时间截止920日,省厅评审时间为每年11月份。

5、一级技师评审材料要求

一级技师经考试合格后上报综合评审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

四、相关要求

1、各县鉴定中心要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申报、考核工作。要认真组织好初、中级鉴定考试工作,杜绝以审核代考试及考试走过场等行为。要做好考试、考核相关材料的存档工作。市人社局将定期对各县考试、考核情况(材料)进行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县鉴定中心将取消考试、考核资格。

2、在一级技师申报、选拔中,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鼓励、支持符合条件人员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在推荐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充分听取基层单位的意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把理论水平高、业务技能强、工作业绩突出的骨干选拔出来,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联 系 人:高冠华

联系电话:4629961

附件: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有关要求附件:高级技师综合评审工作有关要求.doc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528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与本站联系删除。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