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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宝清县人民医院纳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
2012-09-13 |
关于将宝清县人民医院纳入工伤保险
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医疗机构:
为更好地保障工伤保险参保职工的利益,确保参保职工因工负伤时得到更方便、更优质的医疗服务,按照全市工伤保险制度的有关要求,经审评决定,将自愿申请承担工伤保险服务的宝清县人民医院纳入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负责宝清县所辖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工作。宝清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同宝清县人民医院签订服务协议,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备案。
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费及诊疗项目》有关规定,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对于不参加定期年检或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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