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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等九家医疗机构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服务机构的通知 |
2012-07-06 |
双人社发〔2012〕61号
关于确定双鸭山煤炭总医院等九家
医疗机构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
康复服务机构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和医疗机构:
随着我市工伤保险的进一步扩展,工伤治疗需求的进一步增大,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586号令)、《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黑政发〔2011〕8号)的有关规定,对自愿申请承担工伤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了资格审查,确定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双鸭山市人民医院、双鸭山市中医院、双鸭山煤炭总医院七星分院、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医院、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医院、岭东区森铁社区卫生服务站、双鸭山煤炭总医院四方台分院、农垦红兴隆中心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为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确定双鸭山市中医院和农垦红兴隆中心医院为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机构。上述工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康复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其服务范围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经批准后,将通过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题词: 工伤保险定点机构通知 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2年6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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