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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
渝中府发〔2019〕2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减少大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19〕2号)等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渝中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渝中区全域禁止生产、储存、运输、经营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对违反《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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