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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推进美丽浙江建设,加快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等5部委《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浙政发〔2018〕35号)等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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