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支付范围的通知咸人社发〔201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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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


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支付范围的通知


咸人社发〔2012〕5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厅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通知》(鄂卫发[2011]10号)有关规定,结合咸宁市实际,将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支付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康复项目、限定支付范围、支付时限和标准
以治疗性康复为目的 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和限定支付范围(见附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残疾人支付范围。
二、医疗康复项目支付管理
(一)取得《残疾证》、并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由于治疗性康复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后,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二)纳入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由具有康复医学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并由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康复医学或复康医学治疗技术人员(含中医人员)提供服务。
(三)纳入运动疗法等九项医疗康复项目,其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计价单位等按《咸宁市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执行。
三、离休人员、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单列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医疗康复项目》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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