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直用人单位申报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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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

市直各用人单位:
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鄂人社发〔2012〕57号)要求,对于2011年度全员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未发生裁员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度失业保险费全年缴费额的40%给予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为做好申报补贴及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的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上年度没有人员失业(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的失业人员除外)。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产生失业人员包括以下情形:
1.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
3.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法违纪被开除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有关补贴资金使用规范。
二、用人单位申请稳岗补贴的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审批表》(附表一);
(二)《上年失业人员明细表》(附表二);
(三)上年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三、用人单位申报稳岗补贴的程序
稳岗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审核和拨付:
(一)用人单位持指定的资料向市劳动就业局失业保险科提出申请;
(二)失业保险科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三)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四、其他事项
(一)同一用人单位每年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所属二级单位可分别申请稳岗补贴,但应由其主管单位统一汇总申报。
(二)用人单位稳岗补贴必须用于职工培训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2012年度稳岗补贴申报需在2012年11月15号之前完成。

附表:
咸人社发〔2012〕51号附件

咸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咸 宁 市 财 政 局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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