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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云城管罚〔2019〕70号
当事人姓名:熊磊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83.9.13
住址: 重庆市云阳县兴隆街8组107号
现查明,2019年8月4日11时05分,你在云阳县青龙街道紫荆大道至复兴路段,有车辆车身带尘污染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佐证:1、现场笔录;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和整改期满后照片。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云阳县城市管理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 (开户行:云阳支行,账号:3100018429200048868)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阳县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城市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云阳县城市管理局
2019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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