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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川府〔2019〕115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大石街道 高马村1社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 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区政府同意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关于征收大石街道高马村1社5社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2019年8月19日
关于征收大石街道高马村1社5社
部分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区规划自然资源局)
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13〕58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08〕15号)、《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的有关规定,编制本补偿安置方案。
一、批准征地范围、地类、面积和征地人员安置人数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合川区建设重庆市烟花爆竹集团元康商贸有限公司仓库新建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渝府地〔2019〕859号)批准,本次共计征收大石街道高马村1社5社集体土地1.2092公顷,其中:农用地1.2092公顷(耕地1.0312公顷、交通用地0.0642公顷、其他土地0.1138公顷)。征地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其中:
征收大石街道高马村1社集体土地0.2574公顷,其中:农用地0.2574公顷(耕地0.2308公顷、交通用地0.0129公顷、其他土地0.0137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4名。
征收大石街道高马村5社集体土地0.9518公顷,其中:农用地0.9518公顷(耕地0.8004公顷、交通用地0.0513公顷、其他土地0.1001公顷);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该社本次征地应推荐征地人员安置对象13名。
二、关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安置范围的确定
(一)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后,市政府令第55号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范围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1.《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户口一直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人员。
2.《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日(即2016年7月21日)至区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之日期间,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自然出生、政策性移民将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3.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地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连续就读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4.因应征入伍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征地公告之日正在服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且不符合安排工作、退休安置、国家供养安置条件的士官。
5.因服刑、被执行劳动教养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注销,且征地公告之日户口尚未登记的人员。
(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1.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将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无承包地的人员。
2.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3.征地公告前死亡或宣告死亡未注销户口的人员。
4.本次征地前已进行征地人员安置的人员及其家庭户在征地人员安置后新入户的人员。
5.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保留征地人员安置权利的人员除外。
6.《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施行之后因法定婚姻、法定收养等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原非农业户口人员。
7.因其他原因等非正常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土地补偿标准、金额及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标准为每亩16000元。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统筹用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四、安置补助费标准、安置途径及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按照征地人员安置人口数计算,每个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当月,对未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对年满16周岁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全部按规定参加相应年龄段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按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个人。
符合安置条件的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一次性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完清后,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建立和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劳动力年龄段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困难生活救助、补助。
五、青苗、林木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
青苗、林木和除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以外的其他构(附)着物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的土地总面积计算,不分地类,不分地区,按每亩定额补偿12000元。
围墙堡坎、道路、坟墓和地坝4类特殊构筑物按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2对应标准补偿。
六、征地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企业拆迁补偿
征收集体土地上的企业(含规模化种植和养殖户),其拆迁补偿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
1.房屋补偿。
按重置价格执行。
2.搬迁损失费(含设备搬迁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下同)。
(1)对生产性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2)对规模化种植(养殖)户,其搬迁损失费按附件规定标准计算。
3.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其房屋权证面积给予100元/m2的提前搬迁奖励。
(二)无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但具有立项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或建设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
1.房屋补偿。
参照《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合川府发〔2013〕17号)文件附件1所列对应结构原房补偿标准的80%执行。
2.搬迁损失费。
(1)对生产性企业,其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
(2)对规模化种植(养殖)户,其搬迁损失费按附件规定标准计算。
3.搬迁奖励。
对在规定时间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迁的,按批准建设的房屋面积给予50元/m2的提前搬迁奖。
(三)既无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也无立项批准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和建设批准文件等相关手续的企业。
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钢砼结构100元/m2、砖混结构(含有围墙彩钢棚)80元/m2、砖木结构60元/m2、土墙结构(含无围墙彩钢棚)40元/m2,简易结构20元/m2标准给予拆工补助;拒不配合拆迁的,由有权部门查处后强制拆除。
(四)其他。
将农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有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手续或其他批准文件的,其搬迁损失费和搬迁奖励参照“具有房地产权证和其他合法手续的企业”执行。
七、奖励
被征地范围内,以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积极支持配合补偿安置工作,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期限内完成补偿安置,并将土地全部交付使用的,按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批次征地面积给予500元/亩的奖励。
八、其他
被征收的土地,应于2019年10月24日前交付征地实施单位。逾期未将集体或个人建(构)筑物按规定搬迁拆除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处理。
九、监督检查
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被征地拆迁群众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征地政策规定可进行举报,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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