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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经处字〔2019〕10号
当事人:曹德金,男、现年46岁,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字号名称:綦江区文龙街道金贝贝儿童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00222MA5Y2L3P9C,营业场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25-74号,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食品、百货等。
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在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核桃湾25-74号的经营门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金贝贝儿童商行”送达抽检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报告》编号:No.:ECT∕CQGS2019-03-5501、ECT∕CQGS2019-03-5502,同时告知当事人销售的《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ECT∕CQGS2019-03-5502的“杰米熊”女小童牛仔长裤检测结果判定为不合格品。再次对其同批次的女小童牛仔长裤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同批次抽样基数为8条的“杰米熊”女小童牛仔长裤除去检测样品1条外余下的7条仍未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经审批对当事人未销售的7条“杰米熊”女小童牛仔长裤予以扣押。2019年4月18日,经区局领导批准,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18年1月2日,当事人从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在重庆的经销商商杨英(原店名为金福店卢渝梅)处购进“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水洗产品)10件:其款号:891145106,型号:4# 100∕50,明示执行标准:GB∕T33271-2016、GB31701A类,等级:合格品,生产商为杰米熊(中国)有限公司(监制)泉州盛克鞋服有限公司;该裤进价每件67元,标牌价为每件159元:实际打折销售价为每件80元。2019年4月2日抽检时,已按每件80元销售有2件,余下8件被作为抽样基数进行抽样检测(购样取得检测样品),到2019年4月9日送达《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ECT∕CQGS2019-03-5502),该7件“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包含备份样品1件)都没有销售出去。有“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的进货单、标签等,该《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结论为“经检验,样品所检项目中耐磨摩擦色牢度不符合GB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A类和GB∕T33271-2016《机械婴幼儿服装》合格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4月2日同时抽检的还有当事人经销的“杰米熊”男中童休闲衬衫,其《检验检测报告》编号为“No.:ECT∕CQGS2019-03-5501”的该批次休闲衬衫检验结论为合格商品。
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作出的检测结论无异议,在法定复检期内没有申请复检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的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当事人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59*8=1272元,该批牛仔长裤没有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销售“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的吊牌标签、打折价签照片,证明当事人进销涉案产品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等事实。
证据三、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记录、委托鉴定书、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的资质证明、《检验检测报告》原件2份、送达书及送达回执,证明我局依法定程序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样检测;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为不合格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过出证人确认。
2019年 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渝綦市监经告字[20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了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作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作为日常普遍使用的生活用品,直接关乎消费者健康与利益,当事人应该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产品质量关,经营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当事人经销的“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不符合耐湿摩擦色牢度指标不符合GB31701-2015A类和GB/T33271-2016合格品标准,被判断为不合格,其行为构成《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所指“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杰米熊” 女小童牛仔长裤7条(款号:891145106);
2、罚款2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户名: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可以每日依法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綦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或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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