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渝綦江市监经处〔201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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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綦江市监经处〔201912

当事人:綦江区沛鑫冷冻食品批发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綦江区沛鑫冷冻食品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00222MA5UQT98

住所(住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大田湾5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华斌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

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冷冻食品检查过程中,发现綦江区沛鑫冷冻食品批发部设在綦江区文龙街道长生路1号附33号冻库里有: 1、巴西伊图尤塔-米纳斯吉拉斯州生产的冷冻牛腩,生产日期是201931日,有效日期是202131日,净重18.31kg,现场不能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新西兰马尔伯勒公司生产的去骨牛肉,包装生产日期2019311日,保质期至2021311日,净重27.2kg,现场不能出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3浙江省桐乡市洲泉厨宝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新西兰牛排,生产日期为2018118日,保质期12个月,截止查获时已过期了4个月零23天,规格400g/袋,100袋;4、山东省莘县国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鸡1件,16/件,内外包装上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四种涉嫌违法销售的肉制品予以查封在綦江区沛鑫冷冻食品批发部的冻库里。

经查:綦江区沛鑫冷冻食品批发部负责人叶华斌2019年5月27日,在重庆恩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巴西冷冻牛腩1件,18.31kg/件,进价:43元/kg,金额787.33元,未销售;2019年6月4日,在重庆恩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新西兰生产的去骨牛肉2件,27.2kg/件,进价:45.5元/kg,在查获前销售了1件,销售价格为:80元/kg,货值金额为4352元;2018年3月27日,在重庆购进桐乡市洲泉厨宝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新西兰牛排10件,20袋/件,进价22.5元/袋,金额4500元,在查获前销售100袋(在保质期内销售),销售价格23.5元/袋,销售金额2350元,还剩100袋;2019年3月21日在重庆大渡口翔合冻品批发部购进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黄鸡10件,115/件,金额1150元,在查获前销售了9件,销售价格120元/件,货值金额1200元,违法所得45元。

叶华斌提供的两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其中一张编号为:119000002966151001的证明证明在叶华斌冻库里查获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1日的牛肉是经检验检疫的;叶华斌提供的另一张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119000003003984001证明在叶华斌冻库里发现的生产日期是2019年3月11日的标称从爱尔兰进口牛肉是经检疫的。

1、当事人从重庆恩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的标称为2019年3月1日巴西生产的牛肉18.31kg,认定为已检验检疫,依法予以解扣;当事人从爱尔兰进口的2019311日生产的54.4kg牛肉是经过检疫的,依法予以解扣。

2、当事人冻库中的桐乡市洲泉厨宝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新西兰牛排是过期食品事实成立,涉案金额为2350元;

3、当事人销售无生产日期的三黄鸡事实成立,涉案金额为:1200元,违法所得45元。当事人销售的过期肉制品和无标签的内制品货值金额为:3550元,违法所得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主体资格;

2、在当事人冻库里拍摄的照片及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过期食品及销售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冻库内标称的从巴西、爱尔兰进口的肉制品证明了是经过检疫的。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当事人无陈述申辩,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告知无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1、当事人销售桐乡市洲泉厨宝肉类加工厂生产的新西兰牛排构成销售过期的肉制品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

2、当事人销售莘县国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黄鸡无生产日期的行为构成标签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查处食品违法行为并检举其他违法销售食品的经营主体,经查证属实,符合《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减轻处罚。

1、当事人销售过期牛排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项的规定: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五)项的规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处罚,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5元;2、没收过期的新西兰牛排40kg;罚款2万元。

2、当事人销售三黄鸡外包装标签无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决定给予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

以上两种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合并处罚为: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5元;3、没收过期新西兰牛排40kg;4罚款2万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农行市分行营业部大溪沟分理处(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帐号:010601040001763)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联系电话:023-60353651)或者綦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联系电话:023-48671811)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19 8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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