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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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我市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设立,由企业缴纳或承担的各类保证金(包括保障金、抵押金、担保金,以下统称保证金),均纳入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有关要求进行清理规范。

(三)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不属于此次清理规范的范围。

二、清理规范的原则

(一)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国家明令取消、停征的保证金项目,要严格落实到位,不得变换名目继续收取。

(三)对已到期或符合返还条件的保证金,应倒排制定返还进度时间表限时返还,不得以各种理由拖欠。

(四)对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立保证金项目。

(五)合并管理职能相同或相近的保证金项目,统一缴纳标准,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过度执法。

(六)设立保证金依据的法律法规作出调整的,及时按照调整后的法律法规对保证金名目、缴纳形式、缴纳额度、返还周期等进行更新规范。

(七)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保证金缴纳标准,缩短资金占用时间。

三、清理规范的措施

(一)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见附件)已在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布,共23项,与《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一致。

根据清理规范原则“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对已取消保证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各相关单位要立即清退返还。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以各种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88908890”热线接受投诉举报。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二)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部门、区要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三)公开收取清单内涉企保证金

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等方式及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企业可登陆部门网站查询、了解掌握涉企保证金收取依据、收取比例、返还时间等情况。

附件:天津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财政局

2019年1月5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济运行处李宝全 陈亮;

联系电话:8360578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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