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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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

各县人民政府,行署各局、委、办、处: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环保部 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规定 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实行网上备案管理,现将相 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在我地区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保部令第33号)中规定应当填报 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除涉密项目外)均实行网上备案方 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纸质备案方式。

健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i建成身投入.生产运营敵A簦隶猶! 藏自:治J环減保护厅官方网站的“建i项:目_境影瑜婆ifi表备* 系统”中进行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登记表。

三、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 要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表)〉,确 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填报登记表的建设 项目,对无法明确环评类别的建设项目,咨询当地环保行政管理 部门。

四、 建设单位要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承诺。把有备案编号和回执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自行打印两份,经本单位法人或主要 负责人签字后一份留存,一份交县环保部门备查。

五、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域的,建设单位要分别 向各建设点所在地的县级环保部门备案。

六、 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项目建成并投入 运营前,如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内容、规模以及建设单位或者 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需依法再次 办理备案手续_。

七、 建设单位要积极履行建设项目在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保 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 落实登记表中填报的环保措施,有效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八、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或对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 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 的,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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