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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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已经第23次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6日

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责任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扎实推进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现提出我省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措施和责任分工方案。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目标任务:全面整治城市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外,各设区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淘汰分散型工业燃煤炉窑,到2015年,基本淘汰燃煤炉窑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内燃煤炉窑;确实无法淘汰的,按规范建设投运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深化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达到主要污染物减排要求。强化工业烟粉尘治理,重点行业颗粒物达标排放。逐步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力争2015年底前完成加油站等油气回收治理。

措施一: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者大型集中供热设施或者实施清洁燃料替代工程,逐步淘汰分散燃煤炉窑。各设区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经信委、商务厅、住建厅、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配合。

措施二:推进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玻璃生产线、有色冶炼窑炉脱硫,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玻璃生产线脱硝,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和工业炉窑除尘设施升级改造。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经信委、发改委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的燃煤发电企业予以每千瓦时0.2分的电价补偿。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信委、电力有限公司配合。

措施四: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督促限期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商务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目标任务: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建立并适时扩大扬尘污染控制区。强化施工扬尘监管,推进绿色施工。控制城市道路扬尘污染,降低道路积尘负荷。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城市绿化水平。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油烟达标排放。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和废弃物露天焚烧。

措施一:研究制定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治理意见,加强施工扬尘监管,施工现场全封闭设置围挡墙,施工现场道路及材料加工区进行地面硬化。设区市渣土运输车辆2014年底前全部采取密闭措施。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增加城市道路保洁频次。执行住建部、工信部《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建村〔2013〕190号),深入开展建筑节能、促进城镇污染减排等。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二:加强煤堆、料堆监督管理,所有露天堆放的煤堆、料堆场2015年底前全部采取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等防风抑尘设施,电厂、港口的大型煤堆、料堆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平台联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开展城区餐饮业油烟污染综合整治,督促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配合。

措施四: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林业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五: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加强垃圾无害化处置管理,严禁城市及周边地区废弃物露天焚烧。推广不炼山造林技术,逐步引导不炼山造林。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农业厅、住建厅、林业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三)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目标任务: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倡导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按时间表提升燃油品质,2015年1月1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2017年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2015年全面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黄标车。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到2015年底,各设区城市20%以上的主城区不得通行“无绿标车”。加快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率先在公交、环卫、出租等行业和政府机关使用新能源汽车。

措施一:执行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对消费者购买符合要求的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予以补贴。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科技厅、发改委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车用汽、柴油质量标准升级至第四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290元和370元,车用汽、柴油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财政厅、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三:实施住建部《城市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规划设计导则》(建城〔2013〕192号),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推广智能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公安厅、财政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措施四:严格按照成品油升级实施方案,督促相关企业加快油品生产设施升级改造,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行业监管。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五:研究制定并实施机动车尾气工况法检测实施方案。建立机动车污染防治信息管理平台,出台工况法检测收费标准,保障全省所有机动车检测机构2015年1月1日起实行工况法检测。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公安厅、财政厅、物价局、交通运输厅、质监局配合。

措施六: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环保不达标车辆行为。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商务厅、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全面实行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各城市划定并逐步扩大“无绿标车”限行范围。加强在用机动车年度检验,并严格机动车转入限制,对污染物排放水平达不到国IV排放标准或在用车尾气检测不合格的轻型车、重型柴油车及使用年限距强制报废年限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不得转入省内。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公安厅、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目标任务: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压缩过剩产能,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全面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淘汰炼钢3.5万吨、水泥820万吨(含熟料及磨机)、炼铁40万吨、铁合金5.578万吨、造纸84万吨、制革236.5万标张及印染32956万米、3.015万吨,争取2015年底前超额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6年、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措施一: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执行贸易禁止类和限制类目录,禁止在我省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加工贸易业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制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关于电解铝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530号),对电解铝等重点行业用电执行差别化电价。电解铝企业铝液电解交流电耗不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含来自于自备电厂电量)不加价;高于每吨13700千瓦时但不高于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2元;高于每吨13800千瓦时的,其铝液电解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08元。

责任单位:省物价局牵头,省经信委、发改委、电力公司配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目标任务: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进一步提升大气污染治理技术。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到2017年,力争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建成海西再生资源产业园、华闽再生资源产业园、厦门绿洲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园等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到2015年,力争全省节能环保产业实现产值达20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20%以上;培育10家销售收入超20亿元的节能环保产业龙头企业。

措施一: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和《工业锅炉系统节能减排行动计划》,加快推广新型节能环保锅炉、淘汰老旧低效锅炉,提高准入门槛,提高锅炉污染治理水平。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省财政厅、质监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二:执行国家部委即将出台的重点行业能效、排污强度“领跑者”相关政策,对达到“领跑者”标准的企业予以激励。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经信委、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发改委、相关行业协会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予以税收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四:研究制定政策措施,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钢铁、水泥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

责任部门:省经信委、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

责任部门:省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六: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责任部门:省经信委、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目标任务: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到2015年,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下降到52.2%。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到2015年,全省天然气用量达450~600万吨;到2017年,运行核电机组装机容量达到800万千瓦。推进煤炭清洁利用,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到2015年,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2014年起,全省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大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及福州、厦门、泉州等市财政性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措施一:研究制定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能源行业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发改能源〔2014〕506号)实施方案,保障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应、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落实原煤入选率目标。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直接燃烧利用。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商务厅,福州、厦门海关,福建、厦门检验检疫局等配合。

措施三:执行国家有关部委即将出台的《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待国家出台全面实施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政策后,研究启动我省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办法,以及燃煤机组煤炭等量替代办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省级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物价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目标任务:调整产业布局,优化空间布局,到2017年基本完成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石化、冶金等产业布局在大气扩散条件好、远离城镇发展区、生态环境敏感度不高、排水条件较理想的沿海地区;引导内陆山区的钢铁、建材等行业以调整结构、技术升级为主,逐步向条件较好的地区集中发展。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全省新建钢铁、火电、水泥、有色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新建化工、石化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措施一: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国土厅、安监局、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银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

措施四:各市、县政府应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强化城镇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规范各类产业园区、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禁止随意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住建厅、发改委、商务厅、环保厅、国土厅、气象局配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目标任务: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融资渠道,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和国家脱硫、脱硝、除尘电价政策,以及国家有关“两高”行业产品消费税、出口退税政策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政策。

措施一: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推行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财政厅、住建厅、国税、地税、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实施省政府《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号),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稳步推开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财政厅、物价局、省政府法制办、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并从现有的省直部门相关资金中统筹安排,对重点区域、重点治理项目按治理成效实施“以奖代补”,重点区域市级配套相应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环保厅、发改委、经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执行国家即将出台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污收费新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物价局、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五:认真落实成品油消费税相关政策,促进节能减排。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国税局、环保厅配合。

措施六:充分利用老旧汽车淘汰的优惠政策,加快淘汰黄标车。各地要通过采取区域限行、经济补偿等有关政策,加大淘汰力度,保障黄标车淘汰任务如期完成。

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环保厅、财政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七:在重点用能行业开展与国内外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能效、质量、效益、环保、综合利用、管理等方面的全面对标,根据综合对标考评情况实行奖优罚劣。严格执行国家差别电价政策,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国家能源局《关于清理对高耗能企业优惠电价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78号)。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牵头,省环保厅、物价局配合。

措施八:深化节能环保投融资体制改革,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探索排污权、专利权等抵(质)押融资模式,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省经信委、财政厅、环保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银监会福建监管局、证监会福建监管局配合。

七、健全管理制度,严格依法监督

目标任务:完善相关标准体系,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逐步提升环境监测站、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水平;按期完成年度新增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安装联网任务,并实现各级监控中心联网。加大环保执法力度,排污单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并达标排放。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设区城市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措施一:健全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机动车污染防治、应急预警、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制度。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负责。

措施二:加快制(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及汽车燃料消耗量标准、油品标准、供热计量标准等,完善行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经信委、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三:实施《福建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13—2015)》(闽政〔2013〕41号),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推进各级环境监察执法能力、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发改委、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严格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规定,健全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五:执行环保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环发〔2013〕103号)等,督促各级政府和企业,主动公开环境质量信息、新建项目环评、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从2014下半年开始,省环保厅每月公布设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从2015年起,每月公布各县级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各设区城市要在当地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八、建立协作机制,统筹环境治理

目标任务:分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力争到2017年,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得到巩固和提升,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5%以上,其中:厦门、莆田、南平市下降2%以上;福州、泉州、宁德市下降4%以上;漳州、三明市下降6%以上;龙岩市下降15%以上。加强责任追究,构建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措施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明确工作目标、重点项目、任务分工、时间要求。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督办。

措施二:研究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考核办法,组织对各地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工作情况开展年度、中期、终期考核。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三: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约谈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监察厅配合。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目标任务: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在2014年6月底前完成本级应急预案编制。省级、福州市、厦门市2015年底前要建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动员社会参与。

措施一: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报机制。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建立污染天气预测预报会商制度,在可能出现连续2天轻度或中度污染时,由省广播影视集团根据环保、气象部门提供的信息发布相关预警。采取先在省环保厅、气象局门户网站发布,条件成熟后在电视等媒体发布的方式,2014年上半年起,开展福州、厦门、泉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下半年起,开展设区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气象局、广播影视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二:各设市城市要适时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发布每日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并将每日AQI等重要信息及时报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福州、厦门、泉州市应于2014年下半年起,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其他设区市应于2015年上半年起,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14个县级市应于2015年底起,开展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气象局配合。

措施三:各级政府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在AQI(城市日均值)指数为中度污染及以上时启动。发布II级(橙色)预警时,省级启动II级响应;发布I级(红色)预警时,省级启动I级响应。政府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当地政府要按应急预案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收集、研判相关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增加和强化相关措施;组织对专项实施方案中各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增加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和预警信息发布频次,方便公众了解污染现状和采取应急措施。

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环保厅、经信委、住建厅、公安厅、农业厅、气象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措施四:建立大气污染防治业务培训制度,加强各级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和成果应用,省级于2014年5月启动大气污染源解析研究,力争2015年下半年开展大气污染源解析及应用工作;福州、厦门、泉州市应于2014年底启动源解析研究,力争2015年底开展大气污染源源解析及应用工作;其他设区市应于2015年底启动大气污染源解析工作,力争2016年底开展大气污染源源解析及应用工作。

责任单位:省环保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措施五: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加强“同呼吸、共奋斗”行为准则宣传,对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为予以激励。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负责,省环保厅等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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