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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各县(市、区)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中共运城市委组织部 运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运城市财政局
运城市公安局
2018年5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运城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7〕14号)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山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试行办法〉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7〕3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制定如下办法。
一、实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宏观调控
(一)控制总量。严格编制和实有人员管理,各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新增人员要在编制使用核准数内纳入计划管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本部门(单位)可用编制数和自然减员总量。取消机关事业单位“控编增人卡”和“进人计划卡”制度。对急需的一流人才,可突破计划管理总量,实行专用编制、人编捆绑、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周转池”制度。
(二)优化结构。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按照“政策性安置优先、招录招聘为主、市场调剂补充”的原则执行。其中政策性安置控制在15%左右,主要用于安置军转干部、整建制划转等;公开录用招聘80%以上,主要用于公开录用(遴选)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市场调剂控制在5%以内,主要用于选用特殊岗位、特殊需求的急需紧缺人才,可以通过市场选聘,也可以通过市场调剂,逆向流动解决。市直单位由市直主管部门按总量、结构、素质要求严格把关后报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审批。政策性安置和市场调剂的空余计划,全部用于公开招录招聘。
(三)保障重点。人员流动计划要确保重点行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发展部门特殊岗位用人需求;确保承担国家级或者省、市级重点任务单位的用人需求;确保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用人需求。
二、改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工作
(一)机关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及以下、专业技术、工勤人员流动,坚持顺向流动市场配置、横向流动单位协商、逆向流动科学调控的原则办理人员流动。
人员调动总量严格控制在部门(单位)年度新增人员总量5%以内,对年度新增人员总量低于20人的单位,可以跨年度使用市场调剂流动指标,由各县(市、区)和市直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平衡。市人社局负责全市总量平衡。
1.顺向流动市场配置。主要指下列人员:
(1)从市直机关流动到县(市、区)级及以下或下级机关的;
(2)从市直机关流动到市直事业单位或各类企业的;
(3)从市直参公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市直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和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市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
(4)从市直事业单位流动到各类企业的;
(5)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市外的。
2.横向流动单位协商办理。主要指下列人员:
(1)市直机关之间、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群团机关之间,以及上述两类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
(2)市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
(3)市直机关所属同一层级机关之间人员流动的;
(4)市直机关派出机构,属于同一编制的驻运外公务员调回驻运机关的;
(5)市直事业单位财政经费形式相同的单位之间人员流动的。
以上顺向、横向人员流动,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同意后,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明确进人权限的用人单位办理人事调动手续,并到组织、人社部门办理备案。其中市直财政经费形式相同的单位人员由驻运外调入驻运单位的,予以适当调控。
3.逆向流动科学调控。主要指特殊岗位、特殊需求急需紧缺的下列人员:
(1)从县(市、区)及以下机关流动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从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流动到市直事业单位的;
(2)垂直管理的市直下级机关(单位)流动到上级机关(单位)的;
(3)博士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课题的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单位选用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流动到市直事业单位的;
(4)从市直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从市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
(5)从市外单位流动到市直单位的;
(6)其它逆向流动的。
逆向流动人员应是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一般应在基层工作2年以上。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艰苦岗位通过优惠政策招录(聘)人员,有服务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逆向流动要按现行管理权限,在编制使用核准数内,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分别批准后办理人事调动手续。
顺向、横向、逆向人员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市直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明确进人权限的用人单位凭调动手续和组织、人社部门调动备案手续、公务员职务任免文件、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审核表、工资关系介绍信办理工资。社保机构、公安部门凭人事调动手续办理社保、户口手续。
(二) 处级及以上干部流动。按照省委组织部《关于改进干部调动和县处级干部任职备案工作的通知》(晋组通字〔2016〕93号),由市委组织部、有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办理。在市编办办理实名制登记手续后,凭市委组织部的调干批复函或职务任命文件办理工资、社保、户口手续。
(三)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和政策性安置人员流动。市直机关录用(遴选)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退役士兵、免费师范生、整建制划转人员,市直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明确进人权限的用人单位凭市公务员录用(遴选)批复文件,事业单位招聘批复文件,市军转安置部门出具的分配工作(就业安置)报到证,市人社局出具的退役士兵、免费师范生接收批复函,整建制划转人员批复文件办理工资手续。其中,新录用公务员还需提供试用期满后的公务员登记表,军转干部和有工作经历的人员还需提供工资(供给)关系介绍信。社保机构、公安部门凭人事调动手续办理社保、户口手续。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经市编办核准使用编制,完成人事调动手续两周内,在市编办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后,办理工资、社保和户口手续。
(四)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被开除及与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由原单位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直接办理档案转递手续,并到机构编制部门办理下编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流动:
1.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受处分期间或者未满影响期限的;
3.试用期未满的;
4.有最低服务年限规定且服务期未满的;
5.其他政策规定不准调动的。
三、强化监管
(一)完善系统管理。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信息纳入市编办“机构编制实名制系统”管理,编制、组织、人社、财政等部门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共同使用。要加快实名制系统建设,尽快实行网上办理。
(二)反馈执行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人员编制、人员计划执行、人员流动情况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以便跟踪掌握情况,确定财政供养人员底数和工资经费预算基数。
(三)加强监督检查。组织、编制、人社和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单位)人员编制、人员计划总量、新增人员结构、职务调整、人员流动、工资办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认真倾听社会民意、重视社会关切、鼓励社会监督,做到“有举报必查实、有问题必纠正、有违规必问责”。市直各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要求,审查拟调人员档案,并认真管理、监督所属单位编制计划、人员流动、人员工资等执行情况。凡私自涂改篡改、人事档案造假或因超编制、超计划、超职数等原因及未及时办理工资手续,造成人员工资“悬空”、拖欠等问题的,由组织、人事部门严肃查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参照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规定,制定本地区具体办法,确保市直与各县(市、区)之间、各县(市、区)之间人员流动的顺畅。各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对本地区人员流动工作负主体责任,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对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人员流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二)市直各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人员流动相关制度,做好所属单位的人员流动工作,确保人员流动畅通。调入单位负责拟调入人员考察、档案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调入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察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调入人员或拟调入人选。市直各主管部门党委(党组)对人员流动工作负主体责任,对所属单位人员流动工作履行监管责任。
(三)全市统一使用《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附件2)和《调动人员考察表》(附件3),作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流动的统一制表,此表可复制下载使用。
(四)对调出市外工作的,如需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手续的,要坚持优质服务、特事特办、好事办好。
(五)此试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流程
2.《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
3.《调动人员考察表》
4.《运城市人员流动情况备案表》
附件1
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流程
本流程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特殊岗位、特殊需求急需紧缺的科级及以下公务员、七级及以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一、 受理范围
(1)从县(市、区)级及以下机关流动到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的,从县(市、区)级及以下事业单位流动到市直事业单位的;
(2)垂直管理的市直下级机关(单位)流动到上级机关(单位)的;
(3)博士或高级职称的高层次人才、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课题的专业技术业务骨干和高技能人才,单位选用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流动到市直事业单位的;
(4)从市直经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补助或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从市直财政补助事业单位流动到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
(5)从市外单位流动到市直单位的;
(6)其它逆向流动的。
二、 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拟调人员基本情况、考察情况、调入单位性质、以机构编制实名制为准的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工勤岗位数和实有人数),调出单位性质,调动理由和岗位安排,进人计划情况等。申请报告由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明确进人权限的用人单位盖章。
2.调入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拟调入人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党委(党组)章);调出单位党委(党组)集体研究同意调出的会议记录复印件(加盖党委(党组)章)。调出单位所在地组织人社部门集体研究后出具的同意调出意见报告(主要包括调出人员的基本情况、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和时间、是否符合干部调动规定、组织人社部门集体研究情况)。
3.调出单位编制本复印件(事业编制人员还需提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花名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复印件)。复印件需盖调出单位公章。
4.拟调人员人事档案。
5.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拟调人员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出具的廉政情况说明。
6.《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一份,《调动人员考察表》一份。
7.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应当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户籍材料。
申报材料按管理权限报市委组织部干部一科或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科。
三、 办理流程
1.登记。主管部门或调入单位人事部门派人将拟调人员人事档案和相关材料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承办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登记。
2.初审。承办人员按人员调动的有关规定对调动材料和人事档案进行初审。
3.告知。对不符合人员调动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材料。对相关材料不完整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
4.受理。调动材料和人事档案材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并书面告知申报单位。
5.审核。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进行审核。对拟同意调动的人员材料报领导审批;不同意的人员调动材料退回报送单位,并书面告知理由。
6.办结。凡符合政策规定,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调动手续。
附件2
山西省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文化程度 | 婚否 | ||||||
籍贯 | 政治面貌 | 参加工作 时间 | 专业 及特长 | 身体 情况 | ||||||
调出单位 性质 | 职务 职称 | 工资级别 档次 | 公务员管理人员 专技人员工勤人员 | |||||||
调入单位 性质 | 核定 编制数 | 实有人数 | 调动招录招聘 政策安置其他 | |||||||
配偶及 子女 情况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关系 | 工作单位 | 是否随迁 | ||||
学习 工作 主要 经历 | ||||||||||
调出 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调出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
调入 单位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调入 单位 主管 部门 意见 | (公章) 年月日 |
备注:本表一式五份,调入调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机关各一份。
附件3
调动人员考察表
填报单位(盖章):
姓 名 | 性别 | 籍贯 | 出生地 | ||||||||||||||
工作单位及职务 | |||||||||||||||||
专业技术职称及时间 | |||||||||||||||||
身份证号码 | |||||||||||||||||
调动原因 | |||||||||||||||||
三 个 时 间 | 出 生 年 月 | 认定依据 | |||||||||||||||
参加工作时间 | 认定依据 | ||||||||||||||||
入 党 时 间 | 认定依据 | ||||||||||||||||
学 历 学 位 | 全日制 教 育 | 毕业时间、院校系及专业 | |||||||||||||||
在 职 教 育 | 毕业时间、院校系及专业 | ||||||||||||||||
工 作 经 历 | 任副科 时 间 | 任正科时 间 | 任副处时 间 | 任正处时 间 | |||||||||||||
干 部 身 份 | 进入干部队伍的方式 ,批准机关及时间 | ||||||||||||||||
是否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 | |||||||||||||||||
是否吸收录用干部,批准机关及时间 | |||||||||||||||||
是否聘干,批准机关及时间 | |||||||||||||||||
是否部队转业干部,转业时间及有关转业安置相关材料 | |||||||||||||||||
公 务 员 身 份 | 是否登记为公务员,批准机关及时间 | ||||||||||||||||
是否登记为参照公务员,批准机关及时间 | |||||||||||||||||
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
是否符合 调动条件 | |||||||||||||||||
考察对象档案管理人员签字 | 年 月 日 | 单位负责人 签 字 | 年 月 日 | ||||||||||||||
考察组查阅档案人签字 | 年 月 日 | 考察组组长 签 字 | 年 月 日 | ||||||||||||||
备 注 |
注:1、“档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指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真实有效、记载准确,缺失的主要材料,“三个时间”是否有涂改等。
2、此表由考察组在考察时填写,一式三份,考察工作结束后交回拟调入单位人事部门
附件4
运城市人员流动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流动 人员 基本 情况 | 姓 名 | 性别 | 出生 | 籍 贯 | 参加工 | 文化 | 进入干部队伍方式,批准机关及时间 | 公务员、参公登记或事业单位人员聘岗情况 | 原单位及职务 | 原单位 | 调入单位 | 调入 | 编办空编核准使用情况 | 备注 |
组织、人社部门备案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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