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绿色信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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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

第一条 为激励企业加强环境保护,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防范环保信贷风险,根据市环保局与中国人民银行西安营业管理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信贷工作的通知》内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信贷,是指通过将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从而对企业信贷产生影响的政策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各单位以及受市环保局委托行使环境管理与执法权限的单位。

第四条 局政策法规处是局绿色信贷工作的主管处室,拟定局绿色信贷文件和制度并实施监督管理,负责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审核、汇总和向银行征信系统的报送,负责与银行管理部门和有关商业银行的协调与沟通。

各分局、各县环保局、局直属单位和受局委托实施环境管理与执法单位的法制部门,负责绿色信贷工作在本单位的实施,归口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管辖区域或管理权限范围内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

局机关有关处(室)负责本处(室)的绿色信贷工作,按业务分工和管理权限向局政策法规处报送有关企业的环境行为信息。

第五条 根据环保部门的职责权限和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向中国人民银行西安营业管理部提供企业的以下环境信息:

(一)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批即建成投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生产或使用”以及“以大化小”骗取审批的信息;

(二)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偷排、用稀释手段“达标”排放、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信息;

(三)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信息;

(四)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

(五)被各级政府和环保部门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治理和关停的信息;

(六)获环境保护表彰奖励的信息;

(七)其他有必要通报金融机构的环境监管信息。

第六条 以下企业有符合第五条环境行为信息的,应当予以报送: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依法应当做环评报告书、报告表的企业;

(二)列入区县级以上环保部门重点监管名录的企业;

(三)涉及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制革、蓄电池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

(四)其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且未积极整改、需要通过绿色信贷制裁的企业。

第七条 企业环境违法信息为区(县)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正式下达了停产、关闭、取缔、挂牌督办、限期治理文件的信息,或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信息。

企业奖励类信息为市级以上政府或环保部门正式发文命名、表彰奖励的信息。

其他有必要通报的信息,为信息上报单位认为应当报送、经市环保局审核的企业环境行为信息。

第八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收集报送依管理权限,按地域管辖与业务分工分别由有管辖权的单位或处室报送。

各分(县)局负责所在辖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局各直属单位、局机关各处(室)按业务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其他受局委托实施环境管理和执法的单位,负责委托权限范围内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收集报送。

第九条 各信息上报单位应按第五条所列的数据项信息,全面收集、认真核实后,按照企业环境信息数据项释义表中的数据项描述要求逐项填写,经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

第十条 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实行月报制度,各信息报送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内应报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表格,按第九条规定,加盖公章后报局政策法规处(同时报电子版)。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进行汇总审核,报主管局长审定后,于每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

第十二条 各信息上报的环保单位按信息报送管辖,将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企业环境行为信息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企业。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西安营业管理部要求对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中的环境行为信息进行核实时,信息上报的环保单位根据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异议处理程序,在接到《西安市企业非银行信息异议处理表》后,2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结果;确需更正的,应在核实后3日内将异议数据更新和修正报表报局政策法规处,由局政策法规处提供给银行征信系统更新修正。

第十四条 企业自被告知其违法信息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之日起,应自动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可向原上报单位申请变更违法类信息。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变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环境违法信息,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制定整改方案;

(二)落实整改措施;

(三)接受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现场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并按月向环保部门报告整改进度;

(四)整改完成后报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企业申请变更环境违法信息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变更环境违法信息的申请;

(二)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方案;

(三)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验收的报告。

第十七条 企业要求变更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的环境违法信息的申请,由原信息报送单位负责受理审核,根据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作出的核查报告和验收结论,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变更该企业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环境违法信息的决定,根据西安市企业环境信息删除表填写相应内容,随同申请、核查报告和验收报告等资料,一并报局政策法规处。

第十八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受理变更企业已纳入银行征信系统环境违法信息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以市环保局的名义拟定变更意见,函告中国人民银行西安营业管理部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信息报送单位故意谎报、瞒报、漏报企业环境违法类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根据《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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