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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晋单位:
根据《山西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218号)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精神,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消费水平提高的实际,并考虑社会保障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将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由一类1620元、二类1520元、三类1420元、四类1320元,依次调整为1700元、1600元、1500元、1400元。
同时,相应提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9.8元、二类9.2元、三类8.6元、四类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为一类18.5元、二类17.4元、三类16.3元、四类15.2元。
二、本通知中所指的最低工资标准,是剔除下列各项后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货币性工资: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行车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自2017年10月1日起实行。
附件:山西省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9月25日
类别 | 全日制用工 | 非全日制用工 | 适用区域 | |
月标准 | 小时标准 | 小时标准 | ||
一类 | 1700 | 9.8 | 18.5 | 太原市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 |
二类 | 1600 | 9.2 | 17.4 | 太原市清徐县,大同市新荣区,长治市郊区、潞城市,晋城市 |
三类 | 1500 | 8.6 | 16.3 | 太原市阳曲县,大同市左云县、浑源县、大同县,阳泉市盂县、 |
四类 | 1400 | 8.0 | 15.2 | 太原市娄烦县,大同市阳高县、广灵县、天镇县、灵丘县,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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